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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餐饮市场仿冒侵权现象屡见不鲜。部分商家为快速引流、抢占客源,刻意模仿知名餐饮品牌标识与装修风格,误导消费者,既侵害品牌方合法权益,也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近日,雁塔法院审结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依法判令侵权商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切实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规范餐饮行业经营秩序。

据了解,某公司系“ABCD饺”注册商标合法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销售、第43类餐饮服务项目,尚在有效期内,权属清晰、合法有效。“ABCD饺”品牌在水饺餐饮细分领域拥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与公众辨识度。

某餐饮店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ABCD饺”高度近似的标识经营水饺餐饮,侵权行为覆盖线下门店全场景,刻意造成品牌混淆效果。

该门店多处实施侵权行为:在门店门头、门前吊牌、玻璃橱窗、店内招牌、宣传展板、前台背景墙、菜单价目表及餐具等经营载体上,突出使用“AECD饺”字样;同时照搬涉案品牌绿底白字的视觉配色,使用“现包现煮现出锅”“手工现包”“严选食材”等同款宣传话术。

整套标识、文字、色彩组合高度复刻正品风格,贯穿门店展示、点餐、消费全流程,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误以为该门店是正规授权加盟店或与权利人存在关联。为此,权利人将该餐饮店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提供的水饺餐饮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饮服务项目属于同一类别。其使用的“AECD饺”标识,在读音、核心识别要素上与涉案注册商标高度近似,搭配同款视觉装潢,结合该品牌已有的知名度,极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误认,构成商标近似侵权。法院最终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官说法:仿冒名牌不属于合法经营,商标侵权认定以是否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为核心,综合普通消费者注意力、整体视觉效果、呼叫识别性判断。在门店招牌、店内装潢、菜单宣传等场景中,标识核心要素高度近似、刻意攀附他人品牌商誉的,均属于商标侵权。餐饮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蹭品牌流量,应当依靠菜品品质、服务水平打造自有品牌;侵权方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品牌方遭遇仿冒侵权时,可通过公证取证、可信时间戳、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留存维权支出凭证,依法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共同净化市场环境。本报记者 李勇

责任编辑:安心 审核: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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