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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我婚前买的,凭啥要分给他?”“婚后我也出钱还贷装修,理应分一半!”离婚时,这类房产分割争议屡见不鲜。近日,朔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案例,明确了“婚前首付、婚后还贷”房产的分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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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底,张女士用个人积蓄支付20万元首付,购置了一套总价35万元的住宅,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2012年4月,张女士与何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居住该房屋并进行装修。2017年,张女士支付了剩余15万元购房款。2024年初,张女士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法院因双方婚姻仍有和好可能判决不准离婚。2025年8月,张女士再次诉请离婚,主张房产归个人所有,何先生则要求分割房屋一半产权,理由是婚后共同还贷且承担了装修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张女士婚前签订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登记在其名下,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15万元剩余房款及5万元装修费用,对应的财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张女士所有,由其向何先生支付补偿款10万元。
法官释法,法律既尊重婚前个人财产积累,也认可婚姻共同体的共同贡献。婚前首付及对应原始产权归登记方,但婚后共同还贷、装修等投入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登记方需给予另一方公平补偿。
法官提醒,为避免纠纷,夫妻可通过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明确房产归属;婚后共同还贷应留存转账记录等证据;非登记方需注意保存装修、维护房屋的支出凭证,以便在财产分割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朔州朔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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