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被大风吹断,砸死过路大爷,家属把树主人告上法庭索赔200万。树主人大喊冤枉:“你应该告大风,干嘛告我?”这场“人告树,树告风”的离奇官司,法院到底会怎么判?
2014年6月8日,北京通州区一个阴雨天,杨大爷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出门买东西。谁也没想到,这段寻常的路程,竟成了他人生最后一段路。一阵大风刮过,路边一棵大树的树枝突然断裂,不偏不倚砸中杨大爷。他被重重砸倒在地,伤势严重,最终因抢救无效去世。
悲剧发生后,同村村民纷纷捐款表达慰问,其中就包括这片树林的承包者周老汉一家。虽然自家经济并不宽裕,周老汉还是献出了一份心意。但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两个月后,自己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杨大爷的家属将他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00余万元。
杨大爷家属的理由很直接:“树是你家的,砸死了人,你就得负责!”
周老汉觉得简直荒唐透顶:“树是大风吹断的,又不是我吹断的!你要告,应该去告大风啊!”这种反应听起来像是气话,但在法律逻辑上却点出了一个核心问题:当损害由“自然力”直接造成时,责任该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简单说,只要树造成损害,法律就先默认树主或管理人有过错,除非你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尽到了合理的管护义务,比如定期巡查、治虫、加固等。
别以为“树是大风刮的”就能完全免责。法律真正关注的,是“树为什么会被风刮断”。如果是因为你未尽到合理管护义务,那么你就得负责。
庭审中,案情出现了第一个关键转折。杨大爷家属提交了一份鉴定报告:砸人的树枝内部有大量蛀虫。他们主张:树枝之所以被轻易吹断,根本原因在于虫蛀导致树木腐朽;而树木长虫,是因为树主人周老汉没有及时打药、履行管护义务。
这就引出了另一个关键问题:虫蛀是否就等于法律上的“过错”?树木长虫虽是自然现象,但虫蛀到一吹即断的程度,是否因管护失职所致?这需要专业鉴定。如果周老汉或村委会作为管理人,应当发现虫害而未发现,应当 防治而未防治,那就可能构成了法律上的“过错”。这份鉴定报告,一下子把案件从“天灾”的可能性,有力地拉向了“人祸”的追责范畴。
周老汉立即反驳:出事时没有目击者,谁能证明杨大爷一定是被树砸的?万一是他自己骑车摔倒呢?但杨大爷家属提供了伤口对比证据,显示杨大爷头上的伤痕与树枝断裂面高度吻合。在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下,法院基本采信了“树砸人”的事实。
接着,周老汉抛出了第二个“挡箭牌”:承包合同已到期。原来,这片树林是周老汉十年前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林,合同期限十年。而事发时,合同已经到期两个多月。周老汉认为,合同到期后,树木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已自动归还村委会。“你要告,也该告村委会,不是我!”
承包合同到期后,责任如何过渡?周老汉主张合同到期即免责,这过于简单化了。合同到期≠责任到期。法律上需要仔细审查:合同到期后,树木的实际控制权、管护义务是否即时转移?双方有没有办理交接手续?村委会是否明确接收并开始履行管理职责?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物,一定要做好清晰、明确的交接。口头说说没用,最好有书面交接记录,明确责任转移的时间点。如果存在一个“管理真空期”,那么原承包人和新的管理人都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杨大爷家属一听,觉得有理,于是追加村委会为共同被告。一场诉讼,变成了“原告起诉树主人+村委会”的三角纠纷。
村委会也觉得自己冤:合同是到期了,可树毕竟是你周老汉当年种的,也是你在承包期间管护的,现在出了事,怎么能全推给我们?村委会等集体组织责任重大。对于集体所有的林木、公共设施,管理绝不能“睁只眼闭只眼”。该审批的审批,该巡查的巡查,该处理的及时处理。否则,一旦出事,作为法定的所有权人和最终管理者,很容易被认定为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
2016年7月,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周老汉承担40%责任;村委会承担30%责任;杨大爷自行承担30%,因为考虑到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路边风险有一定注意义务。
这个“四三三”的责任划分,让三方全都炸了锅,纷纷上诉。
2016年12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大幅调整了责任比例:村委会承担85%的赔偿责任;周老汉承担15%的赔偿责任;杨大爷自身不再担责。
二审法院的核心逻辑在于“管理责任的连续性”和“过错轻重”。法院认定:树木的所有权始终属于村委会。周老汉只是承包人,其管护义务来源于承包合同。合同到期后,虽然周老汉提出过砍树申请,但村委会以“树龄未满15年”为由拒绝,且未办理采伐许可,也未与周老汉续约或办理正式交接。这意味着,村委会既未同意砍树,也未实际接管管护,导致树木处于“无人负责却有人所有”的尴尬状态。因此,在责任过渡的问题上,村委会因其所有权人和最终管理者的身份,以及消极不作为,被认定负有主要过错。
其次,虫蛀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树木从生虫到腐朽易断,是一个长期过程。周老汉在长达十年的承包期间未能有效防治,存在一定过错;但合同到期后,村委会作为所有人,在明知树木存在的情况下,长达两个月未采取任何管理措施,其过错更为明显和直接。
杨大爷作为路人,无法预见到路边树木会因虫蛀突然断裂。二审法院认为,让一个普通行人承担30%的“未注意义务”,过于苛责,因此取消了其自身责任部分。
最终的责任划分,体现了司法对“管理责任主体”的严格认定:谁最有能力、最有义务避免损害发生,谁就应承担主要责任。
这场官司,表面上是200万的赔偿之争,实质上是“风险社会”中责任归属的典型样本。当一棵树长在路边,它就不只是风景,更是一份立在大地上的、沉甸甸的安全责任。
法律眼里没有“无辜的树”,只有“有责的人”。每一棵栽在路旁的树,都是一份立在大地上的安全承诺——它承诺不会因谁的疏忽,突然变成砸向人间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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