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发录用通知后无故取消,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答」
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合同义务,造成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由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若录用通知书符合前述要求,具有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外观,那么劳动者的预期利益该如何界定?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包括合理费用,以实际损失为基础,间接损失主要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实践中对于前一部分损失劳动者通常较难以主张,裁判者以劳动者的间接损失为主要参考符合常理。但劳动合同不同与一般合同其具有持续性的特征,若劳动者主张过高的损失显然有悖公平原则,有鉴于此裁判者以劳动者失业及再就业期期限为限具有合理性。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审理法院综合考虑张某此前收入水平、另寻工作的合理期间以及某科技公司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张某基于对某科技公司《录用通知书》的信赖才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某科技公司取消对张某的录用,导致其失业并产生损失。审理法院综合考虑张某此前收入水平、另寻工作的合理期间以及某科技公司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某科技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损失,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重信守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对劳动者友好的就业环境。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为突出争议焦点略有删节)
声明:本公众号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本人发表文章时的观点,不视为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鉴于劳动争议、各类纠纷案件性质特殊,每个地方有各自规则,建议具体问题咨询律师,谨慎引用。如您有意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点击关注不迷路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扫码加微,交流咨询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团队专业致力于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架构规划、公司治理、公司合规、刑事风控以及执行清收。
电子邮箱:starylight_cn@163.com
个人微信号:starylawyer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