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以案普法
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一
案件事实
2024年5月16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五金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在生产车间内南面靠墙位置的一个圆形钢管内部,作业人员王某某正在使用银象电焊机(ZX7-630)对金属钢管进行金属焊接作业。根据王某某的身份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https://cx.mem.gov.cn)未能查询到其持有金属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王某某进行金属焊接作业。
二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某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5万元。
三
专家评析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是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五金厂安全意识淡薄,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王某某进行金属罐焊接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安全技术考试和资格审核。安全技术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可以委托考试机构具体实施;资格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安全技术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的,视为安全技术考试合格。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实际操作考试;实际操作考试不得超过5次,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当重新参加理论考试。每次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费补考。申请人应当自考试申请通过之日起3年内完成安全技术考试,且不得超过特种作业人员年龄条件上限。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其考试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领特种作业操作证。
安全随手拍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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