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张越)朋友之间互相帮助本是常事,但当“帮忙”的方式是用自己的名义从银行贷款再转借给他人时,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套贷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吗?配偶收款并处置资金,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赵某与丁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底,丁某因资金周转需要,请赵某向金融机构贷款供其使用。赵某遂以个人名义从多家银行贷款共计35万余元,随后将其中33万余元分多次转给丁某或其指定人员,其中包括向丁某妻子周某银行账户转账14.5万元,周某收款后用于消费、理财等,后按丁某指示陆续转出。事后,丁某陆续还款18.2万元,剩余款项未再偿还。赵某遂将丁某及其妻子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本息23万余元。丁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主张该债务系其个人借款,与周某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给丁某,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丁某应返还取得的借款本金,并赔偿贷款利息。

关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周某收到14.5万元后用于消费理财,法院认定该14.5万元借款系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周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扣除丁某已还款项后,法院判决丁某返还赵某借款本息共计19.5万余元,周某在其中8.3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赵某虽与丁某存在借款合意,但因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导致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赵某无权主张双方约定的高额利息,仅能要求返还本金及实际产生的贷款利息损失。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周某虽未直接向赵某借款,但其接收款项并自主处置,法院据此认定其对借款知情且参与,构成共同意思表示,故对该部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示,以个人名义从银行贷款后再转借他人,不仅会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法主张约定利息,还可能因个人征信、还款压力等问题陷入被动。若借款人无力还款,出借人仍需自行承担对金融机构的还款责任。

对于债权人而言,若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注重保留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编辑 刘倩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