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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 本刊记者 花蕾

这是一条位于我国西部地区腹地的“纽带”——

纵贯我国西部地区,北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南连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协同衔接长江经济带,一条联动陆海、通达世界的新通道已经崛起。

2017年9月,西部陆海通道的前身——渝黔桂新“南向通道”班列从重庆首发。2019年印发的《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明确提出,到2025年要实现通道“基本建成”的目标。

在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中,人民法院如何坚持司法服务与通道建设同频共振?若企业在跨境交易过程中发生涉外纠纷,又该如何查明并适用外国法律?

202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同步发布首批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典型案例。一年来,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涉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各类案件,不断优化制度机制、提升审判质效、做实定分止争,充分发挥司法服务基础设施“硬联通”、规则机制“软联通”的作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典型案例。一个个案件的公正裁判,集中展现了人民法院在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以及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破解域外法查明难题、规范跨境贸易投资和运输物流行业等领域的司法实践成果。

01

围绕核心需求

破解涉外审判难题

在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背景下,跨境金融服务是助力区域经贸往来的重要支撑。针对跨境金融、对外投资等纠纷中的法律适用分歧、域外法查明难题,人民法院始终围绕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核心需求,为跨境纠纷化解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路径。

案例一是某银行泰国公司与邓某、江某保证合同纠纷案,国内某银行在泰国设立子公司某银行泰国公司,重庆某果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泰国设立子公司某国际贸易公司。某银行泰国公司陆续向某国际贸易公司发放10亿泰铢贷款。双方签订的《授信函》约定适用泰国法律,争议由泰国法院管辖。但是,保证人邓某、江某与某银行泰国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则约定适用中国法律。贷款逾期后,某银行泰国公司依据《授信函》约定向泰国法院起诉借款人某国际贸易公司,同时向我国国内法院起诉保证人邓某、江某,要求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成渝金融法院审理认为,主债务金额的确定是明确本案保证责任的前提,因案涉《授信函》明确约定适用泰国法,故主债务的审查和认定应当适用泰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本案中查明的泰国法律,案涉主债务合法有效。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主债务的具体金额。现借款全部到期,某国际贸易公司欠款的事实清楚。《最高额保证合同》明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邓某、江某应当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且泰国法院后续作出的对主债务的判决与本案认定一致。本案的审理是优质高效化解跨境金融纠纷、助力跨境金融业务发展的典型代表。

202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建立“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13+2’司法协作机制”,鼓励、支持通道沿线13个高级人民法院与2个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实质解纷、执行联动、法律适用、人才培养等方面探索合作,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司法服务保障的合力。2026年4月23日,第三届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司法协作“13+2”推进活动在云南昆明刚刚落下帷幕。覃某与韦某甲、韦某乙投资合同纠纷案则是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13+2”司法协作机制下《域外法查明合作框架协议》落地实施的典型案例。

覃某与韦某甲签订《合股合约》,约定共同出资在印度尼西亚注册成立WD公司,并持有公司股份。《合股合约》签订前后,覃某通过微信转账及案外人代为转账等方式累计支付投资款38万元。其中,28万元转入韦某甲之妹韦某乙的账户。后覃某以韦某甲未将覃某的投资款转入WD公司账户为由,主张韦某甲的行为构成欺诈,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韦某甲、韦某乙共同返还投资款38万元。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后,覃某不服提起上诉。

覃某是否已经向WD公司出资并成为股东?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覃某签订《合股合约》的缔约目的是否实现,也关系到其诉讼请求能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法人及其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公司登记地法律。根据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当事人争议,是涉外审判经常遇到的情形,而破解域外法查明难问题的关键在于拓宽查明方法、丰富查明途径。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充分借助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13+2”司法协作机制,通过与高校开展域外法查明合作,准确查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载于公司成立公证书中的公司章程可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定依据。根据查明的法律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该院认定WD公司已收到覃某的投资款,覃某已成为WD公司股东,其请求退还投资款于法无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7月,在第二届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13+2”推进活动上,“13+2”司法协作机制与有关高等院校会签了《域外法查明合作框架协议》。人民法院依托西部陆海新通道司法协作机制,妥善化解涉外纠纷,为涉东盟纠纷的高效处理提供了实践思路。

02

审慎判决

平衡多元权益保护

在实践中,企业自身发展和城市整体规划发展产生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珞璜港位于西部陆海新通道重庆主枢纽区域,连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是国家第四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对完善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网络具有重要意义。若企业生产经营利益与城市长远发展利益发生冲突,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平衡企业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重庆某水泥公司与重庆某港务公司因港口建设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是一起司法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枢纽港区建设的典型案例,它给出了司法答案。

重庆某水泥公司修建两座输电铁塔用于自身生产经营,重庆某港务公司因西部陆海新通道重点项目珞璜港扩建需要,对铁塔周边土地进行开挖并修建护坡,后重庆某电力公司多次向重庆某水泥公司送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称铁塔塔基由于建设开挖存在安全隐患,建议进行加固。重庆某水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重庆某港务公司加固铁塔塔基、拆除构筑物、搬离行车轨道和集装箱等。审理过程中,重庆某港务公司申请对铁塔状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重庆某港务公司的施工行为对两座铁塔的电力保护区及塔基存在不利影响。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重庆某港务公司的行为危及重庆某水泥公司的财产安全,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但案涉珞璜港是西部陆海新通道的重要枢纽港,就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而言,应综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等因素,不宜简单以拆除、搬离等方式来处理。因港区建设确实对铁塔产生不利影响,遂判决港务公司对铁塔塔基进行加固、消除安全隐患,驳回水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重庆某水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重庆某港务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消除危险,但侵权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影响铁塔安全的程度,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准确认定侵权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合理确定责任承担方式,既消除了铁塔的安全隐患,又避免了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保障了枢纽港的建设,体现了人民法院既要依法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又要服务保障国家发展大局的责任担当,对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03

强化规则指引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物流运输是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核心载体与基础支撑。在西部陆海新通道的班列首发站——重庆团结村中心站,一张地图直观地反映了这些年的变化。2017年,地图上标注的还仅是一条孤立的线段;如今,这里展示的已是一张节点密集的互联互通网络。随之,涉西部陆海新通道跨境货物运输纠纷逐渐增多。规范跨境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对于稳定市场预期、优化营商环境至关重要。

在案例四云南某电气公司与云南某物流公司、李某、靖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包干价合同风险边界、承运人全流程义务等裁判规则,引导各类主体规范经营、诚信履约,助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2020年,云南某电气公司向老挝当地企业销售两台变压器用于老挝水电站项目,并就设备的跨境运输事宜进行招标,招标文件载明,运输路况复杂,建议投标方现场考察,运输费用为包干价,后续不再追加任何费用。云南某物流公司中标后,双方签订《运输合同》,约定15日内将货物运至老挝指定地点,并确定了包干运费。合同履行中,云南某物流公司以雨季路况恶劣为由,要求额外支付停滞台班费等费用,还因内部费用纠纷导致实际承运人靖某某扣留货物,最终逾期两个多月才完成交货。在实际运输中,因云南某物流公司未尽保管义务,导致变压器出现损坏。云南某电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云南某物流公司及其股东李某、实际承运人靖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云南某物流公司反诉请求增加运输费用。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运输合同合法有效,云南某物流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合同约定外的免责事由,其未及时完成运输、未妥善保管货物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人公司股东李某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约定的运费为包干价,云南某物流公司对超出招投标范围及运输合同约定的价格主张费用缺乏依据,故仅应支持合同约定的运费,遂判决云南某物流公司及李某向云南某电气公司赔偿损失,云南某电气公司向云南某物流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运费。

一审判决后,云南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云南某物流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云南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西部陆海新通道跨境物流特点,明晰承运人对可预见的路线、气候等运输风险的识别规避义务,划定包干价合同风险覆盖范围,厘清承运人全流程保管义务认定标准,为同类涉通道物流纠纷提供裁判指引。同时,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承运人违约行为并判令其承担相应损失,引导物流承运主体规范运营、强化履约能力,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助力构建安全、高效、便捷的跨境物流体系。

一个个公正裁判的案例,是司法护航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生动注脚;一项项务实创新的机制,是人民法院助力通道高质量发展的坚实支撑。从破解涉外审判中的域外法查明难题,到平衡企业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审慎裁判;从依托“13+2”司法协作机制凝聚合力,到明晰裁判规则优化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始终立足审判职能,全方位为通道建设筑牢法治根基。

当前,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已进入从“有没有”到“畅不畅”“优不优”的新阶段。未来,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司法服务保障举措,不断完善涉通道纠纷解决机制,以公正高效的司法实践,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保驾护航,助力这条“纽带”承载着机遇与希望,联通中国与世界,书写互联互通、互利共赢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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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9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91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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