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其茁壮成长,牵动着千万家庭的烟火安宁。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有的孩子本该在天真烂漫的年纪快乐成长,却受到罪恶“黑手”的侵犯;有的孩子还不理解责任的含义,以游戏之名,行欺凌之实;有的孩子由于父母情感变故被迫卷入成年世界的纷争;有的家庭对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安全教育缺位。

面对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种种问题,湖北法院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刻进每一个案件中,从严从重惩处猥亵、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对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对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对其宣告终身从业禁止。坚持教育与惩戒并举,对校园欺凌行为说“不”,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校园环境。充分听取未成年人真实意愿认定抚养权,依法中止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最大限度减少家庭内部矛盾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坚持源头治理,强化家庭责任,并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全社会治理骑行乱象,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的出行环境。

司法从来不是冰冷的条文堆砌,而是有温度的价值守望。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精选六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希望这些案例能凝聚社会共识,从源头构筑防线,让每一朵花蕾,都能向阳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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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2年7月,周某隐瞒真实身份,通过QQ、微信聊天等方式选择小学或者初中女生为犯罪对象,以引诱、胁迫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猥亵行为,先后强奸幼女11人、未成年少女1人。同时,其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精神控制,教唆、诱骗被害人寻找、介绍未成年人供其强奸、猥亵,并引诱未成年人进行聚众淫乱活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通过网络聊天等手段,选择小学或初中女生为侵害对象,先在线上实施“隔空猥亵”,再挑选被害人在线下实施强奸,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犯罪手段和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

根据周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周某已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零容忍、重惩处的态势,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对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道德底线的性侵犯罪,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本案是一起利用互联网作为结识未成年人的媒介,逐步实现从线上控制到线下接触的转化,进而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性侵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法院依法对周某判处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守住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底线的决心。同时也提醒社会各界要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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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贾某为某培训机构从业人员。2024年,贾某先后对在该机构学习的小芳(化名,生于2012年)、小花(化名,生于2012年)进行猥亵。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在该机构将贾某抓获并移送审查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二年,并终身禁止贾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在该案判决生效后,法院向有关监管部门送达了关于对贾某适用从业禁止的函。

►►►典型意义

教育从业人员本应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守护者,但实践中存在个别人员突破师德底线、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行为性质恶劣,应予严惩。

本案中,贾某利用职业便利对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不仅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也严重破坏了教育行业的公信力。

法院依法对贾某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对其宣告终身从业禁止,彻底斩断其再次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相关行业的路径,体现了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判决生效后,法院与相关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主动推送从业禁止信息,推动司法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协同发力,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构建起一道制度性的“隔离带”和“防火墙”。

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力震慑了潜在违法犯罪分子,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全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坚定决心,对推动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立体屏障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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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小刚、小龙、小松(均为化名)为某职业技术学校学生。2023年10月,三人以玩游戏输了丢面子等为由,在学校宿舍内,通过喷辣椒水、持刀威胁的方式,强迫小杰、小明(均为化名)互相殴打,并多次对小杰、小明实施扇巴掌、拳打脚踢等暴力行为,致使小杰轻伤二级、小明轻微伤。小刚、小龙、小松被公诉机关以犯寻衅滋事罪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刚、小龙、小松在学生宿舍内纠集多人持械对同学实施殴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悔罪态度及量刑情节,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小刚有期徒刑二年,小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小松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校园欺凌并非简单的“同学矛盾”或“成长中的小摩擦”,当欺凌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时,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中,三名未成年被告人的行为远超一般校园打闹嬉戏的范畴,具有明显的人身攻击性,且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在本案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情节恶劣的小刚、小龙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对情节较轻、积极悔罪的小松适用缓刑,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又明确了行为红线,对潜在欺凌者形成有力震慑,对遏制校园暴力蔓延具有积极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法院还对三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了针对性的教育与矫治工作,对其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就本案中反映出的学校管理问题向教育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本案的依法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恶性校园欺凌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为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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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沈某与林某(女)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小丽(化名)由林某抚养,沈某每周日可探望孩子,林某应给予必要协助。在执行过程中,沈某与林某多次在小丽面前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

2023年4月,双方在自行协商探望过程中再次发生矛盾冲突,导致小丽当场受到惊吓,经诊断为“适应障碍”“夜惊症”等心理问题,在某医院神经心理科持续接受治疗。

沈某以林某阻止其探望小丽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林某则以沈某的探望行为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申请中止沈某的探望权。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中,法院通过社区调查、执行听证、走访心理医师、调取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材料等方式全面核查案件事实,并单独询问小丽意见,小丽明确表示“不愿意跟沈某一起,不喜欢沈某,沈某总是闹,让我心烦,理都不想理他”。

因沈某与林某多次在子女面前发生冲突,导致小丽出现明显的心理障碍症状,在专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已对小丽的身心健康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且小丽本人明确表达不愿接受沈某探望的意愿,法院经综合考量裁定终结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申请执行人沈某的探望权六个月。

►►►典型意义

探望权是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权而享有的法定权利,不仅是父或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夫妻离婚后应当本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妥善行使及协助行使探望权。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本案中,离婚双方因子女探望问题屡发争议,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综合考量儿童心理、基本法理、社会伦理,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结合专业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从主客观角度认定探望行为已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依法中止探望权,有效避免了家庭冲突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明确了探望权的行使应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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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芝兰(女)与小哲离婚时约定两名未成年女儿由小哲直接抚养。芝兰行使探望权受阻,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法院审理期间,芝兰、小哲分别提交两名女儿书写愿意与各自一起生活,意思表示完全相反的多份书面材料。

法院联动妇联安排心理咨询师对两名孩子进行心理疏导,在当地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听取两名孩子的真实意愿。两名孩子表示不愿意分开且愿意保持现有生活状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权的归属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根本原则,芝兰、小哲的抚养条件较离婚时未发生明显变化,小哲有一技之长和固定收入,能够承担两名孩子的生活、学习开支,芝兰的抚养条件相较于小哲,并不具有明显的优势。

根据民法典规定,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8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芝兰、小哲在诉讼过程中均多次要求两名孩子出具相反意愿材料,给孩子造成一定情感伤害。

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充分尊重两名孩子真实意愿,驳回芝兰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确定未成年人抚养权时,人民法院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妥善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亦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综合判断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状况、表达意愿能力、意愿形成的背景及动机等因素,结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审慎认定抚养权归属。

本案中,父母为争夺抚养权反复要求孩子出具有利于自己的书面材料,使孩子陷入“选边站队”的困境,难以表达真实想法。

为了解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法院启动与妇联建立的少年家事案件联动机制,引入专业心理咨询师,在当地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对未成年人单独询问、听取其真实想法,确保未成年人能自由表达其真实意愿。

法院最终在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其父母的抚养条件对其抚养权做出认定。

本案警示父母要尊重未成年人的独立人格,避免让孩子成为成年人博弈的筹码,即便父母分开,也要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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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康某骑电动自行车直行至某路段时,被骑电动自行车从某斜坡冲出的小军(化名,2007年出生)撞伤。事故发生后,康某被送医治疗,诊断为肋骨骨折、胸部挫伤及下肢损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康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小军及其监护人李某赔偿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小军的监护人李某当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法院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辖区部分未成年人未达法定年龄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逆行等违规骑行问题,向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交通管理部门加大交通安全执法力度,加强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协同开展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教育部门落实教育主体责任,强化校园安全教育和家校共建机制。

相关部门收到建议后,开展了一系列专项冶理行动,并联动构建常态化监管、宣传、劝导机制。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军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违规骑行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其监护人李某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背后,存在着监护人安全意识淡薄,监护职责履行不力的现象。部分家长对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的危险性认识不足,甚至主动为孩子购买电动车、纵容其违规骑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但上路应遵守交通规则。

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好日常教育和安全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选择步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正确驾驶非机动车等出行方式,从家庭源头防范违规骑行行为的发生。本案以司法裁判明确了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后果,既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传递了“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担责”的鲜明信号。

法院在依法妥善处理个案的同时,深入分析辖区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的突出问题、高发路段及风险隐患,主动向公安、教育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和常态化治理,以司法审判的“小切口”推动未成年人违规骑行治理的“大问题”,是以司法保护促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政府保护、社会保护协同发力的生动实践,为守护未成年人出行安全、优化辖区交通环境提供了积极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