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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提供自己的银行卡
配合刷脸
到主动牵线搭桥
发展下线
彭某某一步步滑向犯罪深渊
他用亲身经历证明
犯罪链条上没有“局外人”
近期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彭某某
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老同学龙某某带着两名外地人找到彭某某,提出要用彭某某的银行卡进行转账。
彭某某心里清楚,这笔钱很可能是涉及网络赌博或诈骗的非法资金,但他还是答应了。
彭某某带着自己的四张银行卡,住进了一家电竞酒店。龙某某开了一个套间,里面两个房间。彭某某在放电脑的那间屋子里玩游戏,手机和银行卡则交给龙某某,由龙某某拿到隔壁给外地人操作。需要人脸验证时,隔壁会把手机拿出来,彭某某就凑过去刷一下脸。
几天后,龙某某让他再介绍些人进来。
2021年10月,彭某某联系了金某某:
金某某没多问——用彭某某的话说,“大家心里清楚就好”。
金某某带着银行卡来到电竞酒店。他把手机和银行卡交给彭某某,彭某某再转给龙某某。转账期间,金某某就待在电竞房里玩游戏,需要刷脸时配合一下。事后彭某某给了金某某一笔好处费。
彭某某还告诉金某某:“你可以介绍别人过来,每转1万元可以拿到500元,底下的人给多少你自己定。”之后,金某某陆续介绍了四五个人。彭某某自己也另外介绍了三个人,从中赚了一笔介绍费。
经查,遭遇电信诈骗的被害人遍布全国多地,被骗的资金陆续流入了这些账户。
检察官释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明确包括了“居间介绍买卖”“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行为。
本案中,彭某某明知上线在转移不明资金,仍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协助转移,并积极介绍多人加入、安排入住酒店、协助刷脸,已然成为犯罪链条上的关键一环,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2026年2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彭某某提起公诉。同月,法院依法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案 | 许荣樟
编辑 | 新媒体工作室
初审 | 许荣樟
复审 | 许丽纯
终审 | 陈清真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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