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将一块村集体林地转租给他人后,因长期拖欠承包费被村委会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村委会收回林地的请求。然而,在执行过程中,作为案外人的承租人竟将村委会起诉至同一法院,要求阻止收回林地,法院又转而支持了承租人的请求。
致使一块村集体林地在流转过程中莫名“失控”——村里既拿不到承包费,也收不回经营权。而转租者不但拿到了巨额高铁占地补偿款,还使得承租人持续占用林地获益,导致村集体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案涉林地卫星图(圆圈内已建成多处永久性建筑)
承包人拖欠承包费并将林地转租给外村人
据了解,2013年7月,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长兴村将一块475亩的林地及2.7万株林木承包给外村村民冯某德,期限50年,租金610万元,分30年交纳。2015年4月,冯某德将其中200亩林地转租给永源镇另一村的村民杨某川,期限20年。
自2018年起,冯某德未按合同约定向长兴村每年交纳20万元承包费,连续三年拖欠。长兴村村委会多次催要未果后,于2021年11月将冯某德诉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林地并赔偿损失。
2022年4月,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冯某德于10日内返还长兴村475亩林地及林木,并赔偿占用林地损失27.4万元。
判决生效后,冯某德既未上诉,也未履行判决。不久,长兴村村委会向道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先行收回了冯某德占用的275亩林地。
此时,从冯某德手中转租200亩林地的杨某川理应找出租人冯某德协商赔偿损失,但杨某川却以案外人身份于2022年9月向道外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同一法院作出两份自相矛盾裁判
在先期审理中,道外法院认为,该生效判决案由为物权保护纠纷,判项为“冯某德返还长兴村475亩林地”,案外人杨某川系执行标的使用人,并非生效法律文书中认定的承包人冯某德,其异议系针对原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因此,对其提出的中止执行请求不予支持。
此后两年内,杨某川又多次向道外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均被驳回。
眼见执行异议这条路行不通,杨某川于2024年7月又将长兴村村委会诉至道外法院。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道外法院此次却支持了杨某川的请求,判令不得执行案涉的200亩林地,并确认杨某川对200亩林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同一法院对同一林地作出了前后矛盾的裁判,匪夷所思。村委会只能眼睁睁地看着集体林地被人占用,既收不到租金,也要不回经营权。
案涉林地中一处永久性建筑
承租人在林地非法私建永久性建筑
针对道外区法院支持杨某川请求的判决,长兴村村委会代理律师提出两点质疑:首先,杨某川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诉求,是否定原生效判决的裁判结果。依据法律规定,此类争议依法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解决,而非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法院受理并审理,属于审理路径适用错误,程序违法。
此外,该案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冯某德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承包长兴村集体林地后再次流转且并未解除其与村委会的承包关系,杨某川也未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并缴纳承包费用的情况下,流转形式只能是转租形式,其与杨某川签订的协议实质为转租。
两级法院将转租认定为承包权转让,属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双重错误。长兴村村委会与冯某德的林地租赁合同已根据法院判决被依法解除,杨某川作为次承租人,其权利依附于原租赁关系,原合同解除后,其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不复存在,更无权阻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而法院支持杨某川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的不当请求,很不正常。
目前,因道外区法院和哈尔滨中院的判决,导致案涉的200亩村集体林地被个人长期占用。既成的事实是,自2018年以来的8年里,长兴村对这块林地未收到一分钱承包费,而原承包人却因高铁占地获得了数百万元补偿款,租赁者在该地块上非法建设了大量永久性建筑物和设施获取收益,并严重破坏了林地生态环境。杨某川既不腾地也不交费,村集体财产严重受损。
在这场公与私的利益博弈中,作为中间的裁判者,道外区法院缘何作出自相矛盾的裁判,哈尔滨中院为何又维持了一审判决?长兴村村民期待得到一个公正答案。(转载自公众平台大公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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