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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绵竹法院就一起
多车相撞致1死4伤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系列案件
合并审理后
在综治中心公开开庭宣判
部分街道、镇综治干部及群众代表
现场旁听庭审
“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
筑牢交通安全防线
该系列案件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一场“老头乐”引发的悲剧
2025年5月24日,彭州市某路段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廖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老头乐”(四轮低速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搭载4名工友左转掉头时,与杨某甲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杨某乙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继碰撞,造成3车受损、5人受伤,其中1名搭乘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廖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超载、掉头妨碍正常通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甲、杨某乙超速行驶,承担次要责任。事故背后,更暴露出“老头乐”上路、车辆出借、好意同乘中的多重法律风险。
现场宣判:厘清责任边界,传递法治信号
庭审现场,承办人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结合各方过错程度作出判决:案涉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合计195万余元,廖某承担61万余元;出借无牌“老头乐”且未审查借车人驾驶资格的车主龙某,在20%责任范围内与廖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杨某甲所属公司、杨某乙分别承担次要责任;同时,4名搭乘者因明知车辆无牌超载仍搭乘,自身存在过错,酌定自行承担10%责任。
图为公开宣判现场照片
释法说理,重点解读三个关键法律问题:
“老头乐”≠法外之地:司法实践中,多数“老头乐”经鉴定属于机动车,驾驶人需持证、车辆需上牌投保交强险方可上路,无证、无牌、无险上路,不仅面临行政处罚,发生事故后还需自行承担高额赔偿,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车辆出借≠无责免责:出借车辆前,车主必须核实借车人驾驶资格、是否存在不适驾情形,确认车辆无安全缺陷。本案中,车主周某因已尽审查义务无需担责,而龙某因过错出借被判承担责任,明确了“出借有过错,担责有边界”的规则。同时,新司法解释明确,出借人承担超出自身责任的赔偿后,可向使用人追偿,保障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好意同乘≠责任豁免:搭乘人明知车辆存在违法情形仍乘坐,自身存在过错的,可依法减轻驾驶人责任。本案中搭乘者的过错责任认定,为“人情搭乘”敲响警钟——情谊不能突破安全与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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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绵竹法院、 我的德阳
编辑丨胥英
责编丨游娜 审核丨吴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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