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代某等六人经事前预谋,在12月初的某日晚上七八点钟以被害人林某和张某打假牌为由,将二人从某麻将馆强行带走挟持上车,带往附近一无名山道,对二人实施威胁、殴打,强迫被害人林某写下一张20000元人民币的欠条,随后挟持其回到镇上筹集现金,待被害人林某支付现金18600元人民币后才将其释放。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六名被告人全部抓获归案,现羁押于舞阳县看守所。那么,本案中六名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呢?
舞阳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方面抢劫罪的主要表现为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其暴力、胁迫的程度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并当场劫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主要表现为以威胁、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两罪的本质区别是犯罪行为是否同时具有人身暴力性、取得财物的当场性和威胁程度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如果犯罪行为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就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本案中的六名被告人在12月初的晚上七八点钟,将被害人从麻将馆强行挟持上车,带至附近一个无名山道,此时的道路上,基本没有行人和车辆通过。六名被告人将被害人围住,并对其实施打耳光的暴力行为,在此情况下,被害人才同意拿钱出来,但是由于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不足,六名被告人又将被害人挟持至镇上筹钱,在被害人筹钱的过程中,一直有本案的同案犯跟随,直到六名被告人拿到18600元钱之后,被害人才得以脱身。在整个过程中,威胁一直存在,针对被害人的暴力行为随时有可能发生,随着时间越来越晚,被害人的处境也越来越危险,如果不按照六名被告人的要求交出钱财,不知道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在此情况下,被害人交出钱财脱身是唯一的选择。因此,在当时的时间和环境条件下,六名被告人等对被害人形成的威胁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已经达到了不敢、不能反抗的程度。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抢劫罪对暴力威胁程度的要求。因此,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作为重要的财产犯罪类型,两罪之间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以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为目的,手段行为也有相似之处,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将两罪混淆。《刑法》对两罪在量刑上的规定也存在着很大差异,因此正确区别两罪不仅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司法公正的体现。
随着现代刑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及司法实践中案件出现的新情形,传统刑法理论上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标准难以将两罪进行准确界分,如本案中六名被告人当场采取了暴力手段,且暴力行为是连续、不间断实施,但是当场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与当场取得财物的时间、地点发生了转移,这种情形下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呢?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根据传统理论,“两个当场”标准在司法实务中对抢劫罪的认定问题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具有重要价值,是重要参考标准。但是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司法案例中出现的新情形,尤其是对敲诈勒索罪手段行为认知的深入,“两个当场”标准难以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新问题,所以学术界对“两个当场”进行了重新思考。“当场”的概念不能仅仅理解为时间概念或者是空间概念,而是应结合整个犯罪过程,根据暴力行为与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连贯性”进行考虑是否构成抢劫罪。如果基于“连贯性”来考虑,很多并不具有“当场”性的行为也可以符合抢劫罪的行为,那么拘泥于“当场”也就毫无意义可言了。所谓的“连贯性”就是在分析暴力层面的同时,不考虑行为的“当场”性,不管行为的时间、空间如何转移,而是直接通过对其暴力行为与被害人交付财物之间的连贯性关系来判断,即行为人的暴力行为是否持续实施及其实施是否直接导致了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结果。舞阳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回到本案中,案件发生在冬夜晚间市郊山间的无名山路,从案发当时的情况来看,首先,被害人与被告人在人数上具有巨大悬殊;其次,就案发时间、地点而言,在力量悬殊巨大的情况下,此时的道路上,没有行人和车辆,被害人可谓孤力无援、势单力薄。其间,六名被告人围住并殴打被害人,对本案被害人实施打耳光的行为。就平常情况而言,打耳光的行为虽构不上严重的暴力行为,无法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被害人可能尚具有与施害人相抗衡的能力。但在本案中的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和特殊环境条件下,被害人从精神上、行动上不具反抗能力,也不敢反抗。在被害人随身财物不足的情况下,六名被告人胁迫被害人写下欠条,之后六名被告人又将被害人挟持返回筹钱,在被害人筹钱的过程中,一直有本案的同案犯跟随,直到六名被告人拿到钱之后,被害人才脱身。在整个过程中,威胁一直存在,针对被害人的暴力行为随时有可能发生,随着时间越来越晚,被害人的处境也越来越危险,如果不按照六名被告人的要求交出钱财,会发生怎样的后果无法预料。
如此,可以认定:一是六名被告人的行为为暴力胁迫行为;二是前述暴力胁迫行为是持续、连贯的,且六名被告人上述的持续、连贯的暴力胁迫行为达到了抵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因此,对本案六名被告人的行为不能割裂开来评价,而应综合考虑暴力胁迫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环境条件,以及暴力胁迫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延续性、影响性和取得财物之间的关联性、时间性、空间性,因此本案应定性为抢劫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舞阳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舞阳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舞阳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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