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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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很多通过内部转包承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会被要求承担工程相关税费。。
那么,内部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应承担相关税费?
最高院在《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与王双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建筑企业与无资质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内部承包、挂靠、转包合同,因违反建筑资质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后,合同中关于税费、规费、企业管理费由实际施工人承担的约定一并无效。若无明确法律依据、无实际税费代缴凭证,建筑公司无权扣除施工人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无需承担案涉工程相关税费。
【裁判观点简析】
本案核心案情:某建筑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后,以内部承包形式将整体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合同格式条款中约定工程所有税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全部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建筑公司仅收取固定管理费用。施工人自筹资金、自主组织施工,案涉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合格,顺利交付使用。
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建筑公司依据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单方扣除数百万元税费及管理费,拒绝足额支付剩余工程款。双方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曾依据合同条款支持公司扣款行为。案件经最高法再审审理,最高法最终改判,认定案涉内部承包协议实质为违法转包合同、整体无效,税费承担条款随之无效,判令建筑公司返还违规扣除的税费款项。
最高法在本案中明确两层核心法理:
第一,纳税主体法定。建设工程各类税费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是具备资质的建筑企业,而非无资质的自然人实际施工人,法律禁止通过合同约定强行转嫁法定纳税义务。
第二,无效合同无参照效力。内部承包、转包、挂靠合同因违法无效后,仅工程价款结算标准可参照约定折价补偿,税费、管理费、违规扣款等惩罚性、转嫁性条款一律不得参照适用。
同时法院强调,工程款折价补偿的核心是保障施工人投入的人工、材料、机械成本回本,建筑公司未实际施工、未产生对应税费支出、无真实代缴完税凭证的,无权凭空扣除税费,不得借无效合同侵占施工人合法工程款。
周军律师提醒,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既非税费缴纳主体,也非返税所得主体,不应承担相关税费。工程竣工结算时,若建筑公司以内部承包协议为由强行扣除税费、管理费,施工人可直接援引本案判例抗辩:合同无效、税费转嫁条款不生效,要求公司出具真实完税凭证;对方无法举证实际代缴的,拒绝扣款。已被违规扣除税费的,可通过诉讼、再审途径追回被扣款项,全面维护自身结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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