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决定对有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者拒不申报、虚假申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财产等行为的以下被执行人拟司法拘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要求,对以下被执行人发出预拘留公告,正告预拘留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构成犯罪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附预拘留被执行人名单)

特此公告!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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