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澎湃新闻注意到,有从事外卖经营的餐饮企业未依法履行入网资格审查、许可核查等义务,或者伪造许可证电子版通过平台审核,或者在平台公示的商户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信息与真实内容不符等多种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或当事企业被依法处罚。
通报称,为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希望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经营。
案例一:渭南市华州区某入网经营餐饮店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6年4月,渭南市华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对辖区某餐饮店线上外卖经营情况开展核查。
经查,该店铺线下持有有效证照,但在外卖平台以新名称开展线上经营时,未依法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且委托他人伪造许可证电子版通过平台审核,违法经营额7869.68元。当事人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16000元。因涉嫌伪造证件,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
案例二:榆林市定边县某外卖区域合作运营企业未履行入网资格审查义务行为案
2026年3月,榆林市定边县市场监管局接12315消费者投诉,称在外卖平台某餐饮店购买生食三文鱼后出现身体不适。
执法人员随即对辖区某网络餐饮平台开展现场核查,查实该平台于2025年9月允许相关餐饮店铺上线生食类食品经营,未依法严格履行入网资格审查、许可核查等法定义务,存在食品安全管理漏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定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2.15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10162.15元。
案例三:西安市阎良区某入网烧烤店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经营项目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26年4月,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陕西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线索,反映某烧烤店在外卖平台上线销售凉菜,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涉嫌违法经营。
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开展现场核查,该店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现场菜单未标注“自制皮冻”菜品,但其在美团平台运营的线上店铺违规上线销售“自制皮冻”及两款含该菜品的套餐产品,属于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阎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2.4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汉中市洋县某外卖平台代理商未按要求落实入网商户审查责任案
2026年4月,汉中市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线上巡查发现,某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第三方网络餐饮平台公示的商户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信息与真实内容不符。
经查,洋县辖区内的第三方平台代理商内部工作人员在该餐饮店负责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套用他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将该店上传至第三方网络餐饮平台用于提高工作业绩,在此期间,平台代理商和该餐饮店均未获得非法所得。案发后,该第三方网络餐饮平台代理商主动下架了涉事餐饮店。该平台代理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设立团购店铺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咸阳市泾阳县查处一起饭店经营未经检疫肉类食材案
2026年3月,咸阳市泾阳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饭店涉嫌使用不合格食材。
经查,该店同时开展线下经营及抖音线上外卖业务,其后厨存放有9.51公斤冷冻散装鸡胗,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食材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店于2026年1月从流动商贩处低价购进该批鸡胗,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法定义务,涉案货值金额270元,已销售部分获违法所得296.46元,且在限期内未能补充提供合法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肉类及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其系初次违法、涉案数量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依法对该饭店作出警告、没收剩余冷冻鸡胗9.51公斤、没收违法所得296.46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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