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专家、老师,上午好!

非常荣幸能受邀参加中国社会学会与华东政法大学组织的法律社会学论坛,与各位社会学、法学前辈和行业同仁共同探讨一个我长期关注并比较困惑的话题 ——法律职业者的多重角色与法治文化认同的建构

感谢前面的杜老师关注我们律师职业群体。我的分享,并非纯粹的书斋研究,而是源于我个人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同时也是一名仲裁员和调解员的多年实践观察。我希望通过今天的分享,尝试剖析我们法律人在日常工作中,是如何通过角色的不断切换与融合,塑造一种独特的法律意识,并以此参与到宏大的法治文化建设之中。

我的本次分享内容,基于我的相关论文,包括六个部分。

法律职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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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者

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

我们常说,要建设法治社会,要培育法治文化。但这宏大的目标,如何在微观层面真正落地?法律职业者,作为法治规则最直接的应用者和阐释者,我们的言行本身就是法治文化最直接的展演。

我的研究起点,源于一个个人化、长期化的体悟:当我作为仲裁员,需要保持中立、公正裁判;而作为律师,又必须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这两种看似矛盾的角色集于一身,我的大脑中究竟发生了什么?这种身份的切换,是法治实务精神分裂,还是某种新的认知模式的诞生?

我发现,现有研究更多关注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或宏观地讨论职业伦理,但对于法律人自身在不同角色下的意识张力,却鲜有深入探讨。因此,我希望通过今天的分享,将这个问题从实践的地平线上,拉入学术讨论的视野,探讨法律职业者如何从一个技术性的 “法律人”,转变为一个承载价值的 “法治人”。

第二部分:核心概念界定

要理解我的研究,首先需要明确几个核心概念。

首先是 “多重角色”。律师,本质上是 “党派性” 的,像一个忠诚的战士,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战。而仲裁员,则必须是 “中立性” 的,像一个公正的法官,不偏不倚。这两种角色的伦理要求,在理论上是截然对立的。

其次,是我提出的一个核心概念 ——“复合型法律意识”。这正是在律师与仲裁员角色的频繁切换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思维模式。它不是简单的摇摆,而是一种高级的职业能力:既能像仲裁员一样,严守规则的底线;又能像律师一样,理解规则在个案中的弹性空间。它是一种在 “规则之治” 和 “个案正义” 之间进行动态调适的 “双轨思维”。

最后,我理解,我们谈的 “法治文化”,它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渗透在法律制度、人们的法治精神和日常行为中的价值共识。它需要通过无数次的实践互动,才能真正被社会成员所内化。

第三部分:复合型法律意识的职业生成

那么,这种复合型法律意识是如何生成的呢?

它源于角色内在的张力与对练。

想象一下,同一个人,在参与审查同一宗案件时,思维程序会完全重组。作为仲裁员,我的大脑像一个精密的逻辑机器,进行着 “规范涵摄” 的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和证据规则来判断。但如果我切换到律师身份,代理其中一方,我的思维立刻变成了 “策略模式”,满脑子想的都是如何利用规则、如何攻击对方的弱点。

我曾处理过一宗关于 “合理检验期限” 纠纷。作为仲裁员,我必须严格解释法律;但作为律师,我则会想方设法论证我的当事人是在 “合理期限内” 提出了异议。这种思维的反复交替,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就像在进行一场高强度的思维训练。

这种训练,最终催生出一种 “双轨思维”。它让我们既敬畏规则的刚性,又理解规则的弹性。特别是在调解场景中,这种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升华。在调解桌前,法律不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一个 “准据影子”,调解者需要将法律的逻辑,用当事人听得懂的语言,结合商业考量和人情世故,转化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这个过程,极大地扩展了我们法律意识的维度。

第四部分:法治文化的微观建构机制

这种在职业内部生成的复合型法律意识,并不会仅仅停留在大脑里。它会通过我们的日常行为,像水一样,渗透到社会活动的各个角落,参与法治文化的微观建构。我从三个方面浅述:

首先,是律师代理的 “溢出效应”。一个专业、敬业的律师,他在庭上的每一次发言,对程序的每一次尊重,都在向他的当事人和旁听者传递着法治的理念。久而久之,当事人会明白,法律不仅是工具,更是必须遵守的底线规则。

其次,是裁决说理的 “输送管道”。一份好的裁决书,绝不仅仅是给出一个结果,它更是一个法治价值观的输送管道。当我们在 “本庭认为” 部分,详细阐述我们的推理过程,回应双方的主张,即使是败诉方,也可能因为感受到被倾听、被尊重,而认同这个程序的公正性。这就是对法治文化最直接的认可。

最后,是纠纷解决仪式的 “符号强化”。无论是裁决书的宣读,还是调解协议的签署,这些仪式都在反复强化一种观念:解决纠纷,不一定要撕破脸,理性沟通、合作共赢同样重要。这种意象的悄然转换,正是法治文化在社会层面生根发芽的关键。

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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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现实困境与挑战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一切都是完美的。站在法律实务的实践一线,我也深切感受到了多重角色带来的持续性张力和制度性难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是职业角色伦理的内在冲突。仲裁员需要保密,而律师需要向客户充分沟通。这种信息上的隔离,制度上可以规定,但心理上的 “防火墙” 却很难建立,这对我们的职业操守是巨大的考验。

其次,公众法律意识的碎片化也给我们带来了巨大压力。很多当事人带着强烈的工具化心态而来,要求律师必须 “赢”,要求仲裁员必须 “主持公道”,却忽视了法律的程序性和规则性。这种压力,很容易让我们在迎合与坚守之间摇摆。

再者,我们的制度激励存在偏差。律师行业的评价体系,往往只看创收和胜诉率,而那些体现复合型法律意识的价值,如促成和解、修复关系,却得不到应有的认可。仲裁员的激励与评价至今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则和制度,全国近三百家仲裁机构仍各自为治。

最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快速推广中,也出现了 “符号化” 的风险。当调解率、结案率成为硬性指标时,就容易出现 “走过场” 的现象,这不仅不能涵养法治文化,反而会消耗掉公众的信任。

第六部分:对策与展望

面对这些现实困境,我们该如何应对?

我认为,核心在于推动法律职业者完成从 “法律人” 到 “法治人” 的转变。这需要我们从职业伦理和制度设计两方面共同努力。

第一,我们需要构建整合性的职业伦理教育,让从业者在进入多重角色实践前,就对角色冲突有充分的认知和准备。

第二,要完善行为规范的衔接,将信息隔离从个人自觉,上升为律所和仲裁机构的组织内控流程。

第三,要更好地发挥调解的法治文化建设功能,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适度公开一些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让公众看到调解中的智慧与公正。

第四,行业协会和机构应改变单一的评价导向,将法治文化传播等公益活动纳入荣誉体系。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我们要回归纠纷解决的过程质量,保护和鼓励那些追求程序正义和说理质量的 “工匠精神”,让每一个纠纷解决的过程,都成为法治文化的孵化器。

我的认识与理解

总而言之,我的研究让我深刻认识到,我们法律职业者每天处理的一宗宗具体纠纷,实际上都是在反复回答一个根本性问题:我们究竟想要生活在什么样的秩序之下?

事实上,我们的每一个行为,都在社会公众心中投下关于法律与法治的意象。从纠纷解决者文化承载者,这不仅是我们的职业升华,更是我们的时代使命。

当然,我的研究只是一个开始,还有许多问题有待更深入的探讨。

我的报告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的耐心聆听,再次感谢论坛主办方、承办方。

谢谢!

法律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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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华东,涉外律师、调解员、仲裁员、知识产权专家、纠纷应对指导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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