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对《天津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共16条,涉及天津市积分落户申请条件、审核地点和时间等,其中提出:

  • 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持有有效的天津市电子居住证,年龄在50周岁以下,在津依法连续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来累计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3年等条件。

  • 积分落户受理点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积分落户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受理中介机构代办。

  •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本市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与其他亲属或者非亲属共有产权的住房不予落户;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在市、区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在本人落户后,可以到公安机关为其符合本市投靠父母落户政策的子女申办投靠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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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有序推动长期在津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人口市民化,提升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科学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通过对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时符合相应的指标内容进行量化,根据设定的落户分值线确定落户资格。

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分、附加分和负积分三个类别,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积分指标体系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坚持自愿申请、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政策。

第四条 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天津市电子居住证;

(二)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在津依法连续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补缴费年限、个人缴费年限和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缴费年限不予计算)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来累计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3年(补缴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缴费年限不予计算),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缴费或享受退休待遇,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新就业形态人员除满足本条第一款(一)(二)以外,还应满足在津连续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缴费年限不予计算)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来累计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3年(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缴费年限不予计算),近2年内在津累计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满1年,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缴费或享受退休待遇,申请时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人社局负责积分落户具体实施工作,同时负责申请受理、相关信息和材料审查,以及相关分项指标积分的审核和打分确认等工作,由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积分落户申请人户籍身份、居住证、年龄条件审核、相关信息和材料审核以及相关分项指标打分确认、办理落户等工作。

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委社会工作部、市税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信息和材料审核、分项指标打分等工作。

市政务服务办、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和市数据发展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天津市积分落户联办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积分落户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积分落户受理点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积分落户专栏为积分落户信息填写、材料上传、提请积分受理点审核、查阅积分分值、公示拟落户人员名单、接收通知消息的官方线上申报平台。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的申请人的用人单位需在津注册、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配合办理积分落户申请。符合第四条第一款(一)(二)和第二款的新就业形态人员可由本人进行线上办理。

积分落户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受理中介机构代办。

第七条 积分落户实行常态化办理,在工作日随来随报,当次申请未出结果之前,不得再次提交申请。

各有关部门在审核过程中,需要申请人和申请单位提供补充证据材料的,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确定年度落户分值线,于每年12月底前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积分落户专栏公布次年落户分值线。拟落户人员名单根据提交积分落户申请时年度积分落户分值线和申请人积分分值情况确定。

第九条 积分申请审核时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补正材料或特殊情况需要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自审核时限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示拟落户人员名单、申请人可以查询积分分值。拟落户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公安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对查询的本人积分分值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复核,根据复核结果作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的处理,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在线填报的信息和材料应当通过积分落户联办系统规范归集并存储,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将联办系统导出的电子资料进行托管。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办理户口迁入产生的落户档案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本市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与其他亲属或者非亲属共有产权的住房不予落户;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在市、区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十二条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在本人落户后,可以到公安机关为其符合本市投靠父母落户政策的子女申办投靠落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当对提供的申请信息和材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申请积分落户情形的,取消该单位及申请人1年内申请资格;已落户的予以注销。

申请人在申请积分落户期间,经查实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取消当次积分落户资格;已落户的予以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单位不具备申请积分落户资格;在申请积分落户期间,申请单位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取消该单位申请人当次积分落户资格。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牵头制定,积分落户落户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牵头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2031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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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程婷

来源 | 天津市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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