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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语|文

宾曰语云|出品

你可能不知道我是谁,但我敢说,你一定看过我的文章。在纸媒最辉煌的年代,我在中央及省以上报刊发表过六千多篇文章。

后来有了论坛、博客之后,我的博客“宾语的廉政空间”,连续十年位居腾讯思想博客、社会博客全国第一,共有100多篇文章进入新华网舆情排行榜。

多次被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评为全国十大责任博客、十大名博、十大最受读者欢迎博客。

通过我的报道、评论,先后有上百人受到党纪政纪或司法处理,20多人因为我的报道,被撤销案件、无罪释放、国家赔偿。

矛与盾的故事,流传了两千多年。什么都不能刺穿的盾与什么都能刺穿的矛,不可能同时存在于这个世界上,这是一个人尽皆知的道理。

然而,什么都不能刺穿的盾与什么都能刺穿的矛,却偏偏在本应明镜高悬、大公无私、不偏不倚、如我在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庆市两级法院——重庆市第一人民法院和渝北区法院之间频频上演。

矛盾一:一二审两个合议庭,必有一个是违法的

2025年12月29日,我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与何某某名誉侵权纠纷案(案号: 【2025】渝01民终12682号)主审法官赵志强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易晓东同时寄出申请赵志强等法官回避暨程序违法异议书。邮政速递物流信息显示,上述材料已经于12月30日下午由法院收发室签收。

1月7日下午,我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发来的【2025】渝01民终12682号送达文书,告知我回避申请于2026年1月4日收悉。

该院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你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不符合前述规定。

矛盾的是,同样是申请回避,案子一审第一次开庭的时间是2025年7月15日,主审法官是渝北区法院民一庭的王京法官。

直到庭审结束13天后的7月28日晚上将近8点,渝北区法院民一庭副厅长李超才代表法院第一次电话通知我,说何某某提出让王京法官回避的申请,报给领导之后,领导决定让王京回避。

7月30日,李超法官告诉我,何某某提出回避申请,他们在庭审结束13天后口头通知我,符合民诉法的规定。

知名法律人@崖悬花倒生:如果一审的回避决定是错的,那么二审法院应该予以纠正。因为这里涉及的是审判组织违法。如果二审通知书是错的,那么二审法院就应该按照一审有样学样,由二审法院的院长做出合议庭回避的决定。那么,这里的问题是,两级法院究竟谁错了?

矛盾二:两份判决相互打架

此番多家媒体、自媒体的被诉文章都是因前媒体人刘虎2018年8月5日在微信公众号所发文章《重庆淫乱亿万富翁被诉离婚案件五年未判,其妻再提刑事控告》而引起。

2021年12月9日,重庆市涪陵区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认为何某某控诉刘虎诽谤罪,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认定刘虎撰写相关文章所涉及的事实系捏造,裁定驳回何某某的起诉。

何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被重庆市三中院裁定驳回后,中国新闻网(链接:https://www.chinanews.com.cn/cj/2022/04-09/9724095.shtml)、澎湃新闻(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7524692)、凤凰网(链接:https://i.ifeng.com/c/8F4QtY2xahr)等多家官方新闻网站和商业门户网站以《原媒体人刘虎披露亿万富翁丑闻被诉诽谤,重庆两级法院驳回起诉》为题,报道了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和重庆市第三中院的报道。

2023年5月19日,渝北区法院做出“拟判决”(2025年8月份做出更正),刘虎的文章构成侵权。刘虎不服,提起上诉。

2023年9月1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1民终7473号判决书维持渝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2民初27138号民事判决书做出的“拟判决”(2025年8月份做出更正)。

无论是2023年5月19日渝北区法院渝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2民初27138号的“拟判决”,还是2023年9月1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1民终7473号判决书的维持一审“拟判决”,均不认为涉案文章《重庆淫乱亿万富翁被诉离婚案件五年未判,其妻再提刑事控告》中,“淫乱”一词对何某某构成侵权。

2025年4月以来,重庆亿万富翁何某某诉澎湃新闻、城市青年网、宾曰语云、记录刘杰等媒体、自媒体名誉侵权,被渝北区法院判媒体全部败诉。主审法官、民一庭副庭长李超法官说,这个案子的争议点不是在于何某某的行为,而是在于媒体的文章有没有使用侮辱性的言辞。

同样在文章里用“淫乱”对事实进行描述,同样是渝北法院民一庭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案件,同样是渝北法院的判决,最先用这个词的刘虎的前述文章《重庆淫乱亿万富翁被诉离婚案件五年未判,其妻再提刑事控告》中,“淫乱”一词不构成侵权。而本案一审判决书却判定“淫乱”一词构成侵权。渝北法院前后两份矛盾的判决,只能有一个是对的,一个是错的。如果法院前面对刘虎的判决没问题,本案一审的判决就一定有问题。如今,渝北法院对刘虎的判决早已生效并且执行到位了,这起案件二审的合议庭成员刘静法官还是刘虎案件的审判长,很显然,本案一审做出的判决,就必定是有问题的。

矛盾三:事实认定相互打架

此前,刘虎的文章《重庆淫乱亿万富翁被诉离婚案件五年未判,其妻再提刑事控告》,法院查明下面的事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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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刘虎举示的证人证言等材料,相关证人没有到庭接受询问,真实性存疑,认定刘虎文章的前述内容大部分失实,构成名誉侵权。【来源:2025年7月15日、8月11日何某某律师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组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2民初27138号民事判决书第18、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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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转发的文章里,呈现了刘虎文章与何某某双方的观点。原文在此,点击可以查看:

https://c.m.163.com/news/a/GQV7KG020519QQUP.html?from=wap_redirect&spss=adap_pc&referFrom=&spssid=7253d5036d16f796880b4a5a1ab5fa40&spsw=1&isFromH5Share=article

在刘虎的文中,“李某提及,何某某涉嫌强奸女性7人(其中婚前3人,婚后4人),涉嫌婚外情女性12人,被何某某性骚扰女性10人。这些女性中,包括接洽业务人员、女员工、女邻居等,甚至包括多名中老年女保姆。”这段话,是何某某指控刘虎名誉侵权文章的内容。

我转发的文章里同时呈现了何某某的观点,对刘虎的文章进行了反驳:2019年7月,何某某以刘虎犯诽谤罪,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何某某称,刘虎发布相关文章,捏造了其涉嫌强奸、婚外情、性骚扰、家暴等事实,引发网络关注,他因诽谤“致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侮辱,社会评价显著降低,造成失眠、精神痛苦致使其精神重度抑郁的严重后果”,要求追究刘虎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我还举示了多份证人证言及渝北区法院的询问笔录,在二审中再次作为举报材料当庭提交,请求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采取紧急措施,将何某某涉嫌强奸的举报材料移送主管(检察、公安)机关。

《民法典》第1026条是关于新闻报道中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的规定,其中第4项是新闻报道的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行为人合理核实义务的高低与公序良俗呈负相关关系,即若信息内容与公序良俗密切相关,则核实义务就低一些。

由于宾曰语云的文章做到了真实、居中、客观、无可挑剔,尽到了核实义务。何某某的民事起诉状里,并没有指出本人文章的事实部分构成侵权,李超法官在案后答疑中也一再强调“我没有说你的文章有问题”。

眼见实在是挑不出文章的毛病了,作为曾获得过全国优秀法官的赵志强审判长,抛开我文章里同时呈现了何某某对刘虎文章内容进行反驳的事实,抛开关联性,脱离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当起了运动员。赵志强举了个例子:一个人在隔壁饭馆里说另外一个人强奸,这个人是说了,说这个人说了是客观事实,能不能第二天发在微信公众号上说这个人说另一个人强奸了,你认为这样够不够成侵权?这不是赤裸裸地帮原告主张权利嘛。

庭审中有两个细节。一个是,赵志强告诉何某某方,九龙坡区检察院指控何某某强奸,何某某当时是否处于未婚状态,是否正在与三个人是恋爱关系,如果是,要拿出证据。这个审理思路是不是很清奇?三个女性与何某某谈恋爱,同时指控他强奸?

一个是,审判员刘静问我,你在转发文章之前,看到没看到九龙坡区法院的判决书?

我只是转发一篇普通的客观的案件报道而已,你们非要从鸡蛋里挑骨头,这是恐龙蛋化石吗,恐龙蛋化石里也挑不出骨头吧?

矛盾四:对天发誓“枉法裁判遭天打雷劈”后,又承认:“可能判错了”

11月3日,宾曰语云接到判决书当天,为让人信服判决公正,服判息诉,李超法官在答疑环节对天发誓:“如果我没有按照法官职业道德跟良心判的话,被天打雷劈!”

然而,誓言余音未落,2025年11月13日的第三次答疑中,面对“枉法裁判”的质疑,李超法官改口称:“有可能是我们基层法院对于这个东西的认识不够全面,有可能是判错啦,但是你不能讲我们是枉法裁判。”

短短十天,从赌咒自证到承认可能出错,这究竟是不是枉法裁判?

矛盾五:对王京评价前后打架

案后答疑环节,李超法官说,王京法官的未审先判,凭的是经验,现在看来应该是没有问题。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其实我们的争议点不是在于何某某的行为,而是在于你们的文章有没有使用侮辱性的言辞。

宾曰语云:那这个词,现代汉语词典有解释,《民法典》也解释,最后还不是“你认为”(凭你们的主观判断)嘛,对不对?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这是我们合议庭呀。拿到我们合议庭来判决,我们合议庭的意见都是认为“淫乱” 这个词是侮辱性的言辞啊。

宾曰语云:那你跟王京不是穿一条裤子嘛,对不对?他原来都讲了,还没有开庭的时候就说 “糟了糟了”,对不对?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这样讲,那说明之前王京法官的判断是没有问题的呀。

宾曰语云:那你还开什么庭呢,不要开庭了,直接判所有媒体全部输就是了。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法律程序是必须要,是严谨的,而且必须保障双方的答辩权、辩论权,之后被告的答辩权我们是必须保障的。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都跟你讲了,我们的理解和判决依据都给你说明了。

宾曰语云:你本来就是枉法裁判好不好,还怎么叫没有枉法?你现在就是开庭走形式,流于形式,不还没有开庭的时候,王京法官就讲 “糟了”,你刚才也说王京法官的判断是对的,不是你说的吗?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只是说王京法官,他当时的判断可能,他作为作为他作为他当时处理的时候,那说明他自己有一个,他他处理的时候有一个,他之前因为处理很多这样的案子的一个,一个一个,那个叫经验,他的他的经验,所以他的经验是,他的经验现在看来应该是没有问题。

矛盾的是,此前李超法官亲口告诉我的是,王京是有问题的,“对于王京的这些问题,我们庭里进行了一定的批评教育。”

矛盾六:“全国优秀法官”荣誉与现实打架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诠释赵志强法官履职尽责正面形象的人物采访报道《【从心认识你】一个案子就是一个全新世界》曾介绍过赵法官的典型感人事迹。报道说,2005年至2017年3月,

赵志强共办理案件800余件,无一错案;2008年赵志强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审判业务标兵;2011年获重庆市法院系统知识产权优秀法律文书二等奖;2012年荣获个人三等功;2016年被评为全国优秀法官。
公众号:重庆一中法院【从心认识你】一个案子就是一个全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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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主审或参与的案子,有的入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有的入选全国法院典型案例,甚至有的被选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公众号:重庆一中法院

我亲身经历的是,直到12月26日二审开完庭,我都没见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我申请赵法官回避,又被驳回,还不告知我救济渠道。这就是我见到的“全国优秀法官”的成色。

矛盾七:“爱交流”与拒交流打架

事迹报道说,赵志强法官考察新进人员的因素之一就是“话多不多”:爱交流的人,自然会在相互的讨论中开阔自己的视野,发现自己的问题,进而提升自己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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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交流的赵法官,在12月29日上午答应沟通案件后,一听到我说未收到开庭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便挂断了电话。

赵庭长,本案二审,我收到的法律文书有:《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何某某的《民事上诉状》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

矛盾八:对词语的解释不看词典问吃瓜群众,拿不准的法律问题不是上报审委会请示审委会研究,而是去问书记员,问其他人

一审主审法官李超在判后答疑时说,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们合议庭认为,“淫乱” 这个词确实是侮辱性的言辞。你比如说你去问一下,这个事情我还问了一下书记员呀,或者其他人,就说, “你觉得淫乱这个词,说某个人你就是个淫乱的人,这算不算骂人,算不算侮辱性的言辞?”他们觉得呀,大部分人都是这么认为的。
宾曰语云,公众号:宾曰语云惊呆!渝北区法院的“法”,竟是吃瓜群众的“看法”

李超法官说,

·宾曰语云:书记员?你这个判决是根据书记员的意见判决的吗?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不是。我们问的时候,就是说有些我们把握不准的时候,不光是书记员,也会问一下对于某些词的意见,你刚才说到了现代汉语词典的意思是什么,我们也会考虑常人是怎么判断的,可能问一下周围的人,问问他们到底是什么意见。就比如说,我说某个人是淫乱的怎么怎么着,这种算不算骂人,我是这样的沟通言语,他们觉得说别人“淫乱”确实是含有侮辱性的。
·宾曰语云:你是根据老百姓的说法是吧?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对对对。
宾曰语云,公众号:宾曰语云惊呆!渝北区法院的“法”,竟是吃瓜群众的“看法”

知名法律人@崖悬花倒生:这个细节表明了李法官对这个案子裁判的心证过程。即,李法官对该案基于法律规定究竟应该如何裁判本身就把握不准,具有不确定性。拿捏不准的时候,不是上报审委会请示审委会研究,而是去问书记员,问其他人。那么,是否可以这样说,书记员和其他普通人的法律认知比李法官还要专业?

举个例子,如果李法官问普通人“老人倒地扶不扶”,当前多数人可能选择“不扶”,并且还会说出不扶的理由。那么,“不扶”这一普遍认知能否能成为司法裁判的标准?

两份回避申请,两种不同的对待方式,暴露出两个合议庭,必有一个是违法的;

两份判决书,前面的生效判决“淫乱”用词不构成侵权,后面的判决“淫乱”一词构成侵权,必有一个是枉法的。

对事实的认定,一审没说事实有问题,原告的民事起诉状里也没有说媒体自媒体的文章事实部分有问题,如果二审执意判决媒体自媒体输官司,必定是枉法裁判。

这样的矛与盾的故事在韩非子去世2250多年后还在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和渝北区法院频繁上演,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为一个旁听过上千起案件的前媒体人、社会生活记录者,我一直以为,法院是客观公正的,法官是中立者,是听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在司法上,从来没有说原告就是对的,被告就是错的,不对的。也许被告是对的,原告是错的。司法就是,审理的过程应当是原告和被告之间进行质证、辩论、反驳。谁主张谁举证,何某某认为媒体侵权,那么就由何某某来举证,来证明媒体侵权。结果发现,整个庭审也好,过程也好,变成了法官在跟何某某一起来对着媒体。

能输在这样一个原本简单明了,却被越搅越混,最后办成疑难案件的一群法官手里,也算是让我眼界大开,见证历史了。(作者: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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