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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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刘某签订租房协议,约定若甲方迟延交付房屋达三日,乙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签约后两天,刘某未能交房,赵某起诉要求确认刘某违约并解除合同,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也迪律师解答

也迪律师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中常约定单方解除权条款,该权利作为形成权,旨在保护守约方,但同时也约束守约方不得滥用。只有当违约行为达到约定或法定的严重程度时,守约方才能合法行使解除权。

本案中,刘某迟延交房两天,确实构成违约,但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三日”解除条件,也不构成根本违约。在租期一年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迟延一两天交房属于轻微违约,通常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未对合同整体履行造成实质性障碍。因此,赵某此时尚不具备约定或法定的单方解除权。

若赵某坚持要求解除合同,其行为将构成违约解除,反而需对刘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律设置单方解除权,既要保护守约方,也要维护交易稳定,防止动辄解除合同。在违约轻微、未达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应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守约方可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而非直接解除合同。综上,赵某的解除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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