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文章/李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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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一、案例

某卫生室合伙人殷某生、殷某某、罗某荣、罗某平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合谋持村民医保卡三十余张,利用卫生室医保结算系统,通过虚构诊疗记录、伪造处方单据等方式,空刷医保卡套取医保基金共计66711.89元,所得款项被四人平均分配。案发后,四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生、殷某某、罗某荣、罗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诊疗记录,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并私分,数额巨大,四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四被告人均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

二、法律规定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4. 本意见所指医保骗保刑事案件,是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犯罪案件。

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等。

5.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5)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6)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7)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8)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实施前款规定行为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应当予以追缴。

定点医药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定点医药机构的工作人员殷某生、殷某某、罗某荣、罗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诊疗记录,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并私分,数额巨大,成立诈骗罪。

三、警示

三、警示

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保基金管理规定,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