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详细揭示了异常的资金流向和操作模式,为认定相关行为提供了关键的财务证据和事实线索。因此,百森陶瓷在破产前的一系列融资行为,涉嫌构成骗取贷款罪和票据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2023年6月,湖南百森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称百森陶瓷)多位债权人向《陈勇评论》反映,自2017年百森陶瓷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破产管理人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主任龚畅华及其团伙在破产处置的过程中通过涉嫌虚增债务,涉嫌接受利益输送、涉嫌巨额受贿等方式侵占债权人权益。
经过全面调查取证,《陈勇评论》对此破产案发表了相关文章。2023年8月、11月,岳阳县纪监委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为由对原岳阳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原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主任龚畅华、原岳阳县法院法官万祥云等人立案调查。龚畅华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目前正由长沙县检察院公诉,长沙县法院审理中。
岳阳县监委、公安机关还先后对百森陶瓷原破产管理人其他负责人、百森陶瓷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进行立案侦查。2024年2月,由于原破产管理人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岳阳县法院依法更换了百森陶瓷的破产管理人。
2024年,百森陶瓷债权人向《陈勇评论》反映,新的破产管理人—湖南广维律师事务所接管进入之后,发现了一些百森陶瓷涉嫌重大经济犯罪线索,其中包括伪造多份采购合同等贷款材料,合谋诈骗南粤银行长沙分行近四千二百万元贷款,其中二千五百多万的承兑汇票去向不明,破产后却变成了百森陶瓷债权。
2024年9月,新破产管理人随同岳阳县法院相关负责人前往岳阳县公安局报案,岳阳县法院同时指示新破产管理人委托审计公司对南粤银行四千万元贷款展开审计。
2025年12月,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证天通)湖南分所出具《关于对湖南百森陶瓷有限公司破产债务中广东南粤银行长沙分行申报债权的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对贷款资金的流向作出了明确分析:百森陶瓷以“采购原材料”为名,与南粤银行长沙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共计获取贷款1440万元。但审计证实,该资金在发放当日并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通过关联方(岳阳县金益化工有限公司、临湘市丰华非金属矿、李某江、吴某贤等)进行“体外循环”,最终回流至公司并转入银行保证金账户,用于填补承兑汇票保证金缺口。
百森陶瓷与岳阳县金益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化工原料采购合同》、与临湘市丰华非金属矿签署的石料采购合同是获取流动资金贷款的前提,但资金并未实际用于该合同履行。该情况与《陈勇评论》调查核实的情况基本一致。
《审计报告》明确指出百森陶瓷新开出的承兑汇票,除100万元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外,绝大部分用于“归还过桥资金”。开具给李某江、吴某洪(均为过桥资金出借人)的汇票,本质上是“以票还债”,缺乏真实的商品交易或劳务背景。
百森陶瓷利用过桥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补足前期承兑汇票保证金缺口,同时新开承兑汇票归还过桥资金,形成“借新还旧、以票养票”的资金链条。这实质上是通过不断签发新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掩盖其已无力兑付到期票据的财务危机。
在流动资金贷款环节,公司通过虚构与岳阳县金益化工有限公司、临湘市丰华非金属矿原材料采购合同,诱使南粤银行基于该虚假合同发放贷款。
南粤银行长沙分行与百森陶瓷明显异常的“贷款当日即全额转出至关联方”的资金流向未进行有效监控或预警;对大量签发给同一收款人(李某江、吴某洪)且金额巨大的承兑汇票,其真实交易背景审查流于形式;在已知公司前期承兑汇票已存在巨大保证金缺口的情况下,仍持续为其新开承兑汇票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审计报告》显示,通过上述操作,百森陶瓷将2016年6月之前的保证金缺口风险,转移并固化为2016年11月之后新开票据的欠款,最终导致南粤银行长沙分行形成27,457,707.31元的实质坏账(承兑垫款),加上流动资金贷款本息,总申报债权达41,897,707.31元。(南粤银行长沙分行后将该笔债权41,897,707.31元原价转让给了湛江市川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驰公司)
《审计报告》显示,百森陶瓷的相关操作,已远远超出普通的企业融资或财务困境范畴,呈现出系统性、欺骗性的特征。其核心是利用银行的信贷产品(承兑汇票、流动资金贷款),通过虚构交易背景、挪用资金用途、循环担保等方式,骗取银行信用和资金,最终将经营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符合金融诈骗类犯罪的基本构成。
《审计报告》详细揭示了异常的资金流向和操作模式,为认定相关行为提供了关键的财务证据和事实线索。因此,百森陶瓷在破产前的一系列融资行为,涉嫌构成骗取贷款罪和票据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2025年12月,百森陶瓷债委会据此《审计报告》就川驰公司这笔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向新破产管理人提出异议。12月26日,新破产管理人向百森陶瓷债委会进行复函称:
“……管理人对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等进行了审慎审查,最终确认该笔债权性质为担保债权。债权确认工作完成后,在2025年4月9日召开的湖南百森陶瓷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提请全体债权人对湖南百森陶瓷有限公司债权进行了核查……
因管理人未在异议期内接收到任何关于该笔债权的异议,管理人依法报请岳阳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了债权。
根据中证天通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湖南安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百森陶瓷有限公司南粤银行长沙分行的贷款使用情况以及保证金偿还事宜情况说明》显示百森陶瓷对南粤银行贷款及南粤银行债权转让行为并未增加湖南百森陶瓷有限公司的债务,且不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关于百森陶瓷申请流贷资金1440万元并没有增加债务人的债务负担,不能认定为是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也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事项。因此,南粤银行向百森公司设立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行为不属于个别清偿行为,不属于可撤销债权。”
但是,新破产管理人的这份复函并不被百森陶瓷债委会接受。债委会称:
“2025年4月9日,在公安机关尚无结论的情况下,管理人罔顾债委会及债权人的强烈异议,强行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尚未确认的抵押物处置优先受偿权41,897,707.31元中的10,897,707.31元作为川驰公司普通债权,来提高其它普通债权受偿率,由此作为诱饵,采取不当手段影响债委会成员表决,诱使通过了对川驰公司担保债权的表决。
更严重的是管理人在2025年8月22日提交法院确认川驰公司担保债权的报告中,隐瞒川驰公司担保债权中应剔除10,897,707.31元作为普通债权的事实,导致法院错误裁定川驰公司担保债权为41,897,707.31元。”
债委会认为,新破产管理人叙述的核心逻辑是:因为债权有抵押担保手续,且审计报告称“没有增加债务人债务负担”,所以不属于个别清偿,不应撤销。
但是,百森陶瓷公司的行为实质是用新设立的、有优先财产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及对应的保证金),去清偿了旧的、已暴露风险的、可能无足额担保的承兑汇票垫款债务。这一操作根本性地改变了债权的清偿顺位,使南粤银行长沙分行(后为川驰公司)的债权从一种风险较高的状态,转变为一种有特定新资金(流贷)和抵押物更强力保障的状态。
此外,在破产临界期内(前6个月),百森陶瓷将新获得的贷款资金(1440万元)定向用于补充特定债权人(南粤银行长沙分行)相关票据的保证金,这本身就是一种事实上的个别清偿——它直接增强了该债权人债权的保障,减少了银行的风险,而同期其他债权人并未获得任何财产增强。
新破产管理人所谓“没有提前清偿”是狭隘地理解为“直接支付现金”,而补充保证金、增强担保是更隐蔽且危害性更大的清偿形式。
新破产管理人的核心职责是主动审查债权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而非被动等待异议。审计报告是在管理人提请法院确认债权之后出具,但报告内容所揭示的事实(虚构合同、资金回流)是客观存在且发生在破产受理前的。
新破产管理人在债权审查阶段,理应对“贷款当日即全额转至关联方”这一异常资金流向进行起码的核查,但没有做到。现在以“法院已裁定确认”作为挡箭牌,是典型的用形式程序掩盖实体审查失职。
债委会认为,新破产管理人面对清晰、具体的违法犯罪线索和审计证据,不仅不启动调查、不移送线索、不主张撤销权,反而千方百计为该债权辩护,其立场已超出“判断失误”的范畴,可能涉及故意不履行法定职责,客观上阻碍了对涉嫌金融诈骗犯罪行为的追查,使得相关责任人可能逃脱法律制裁。
在《审计报告》还没出来、结论还不清楚,而且公安局也没作出相关决定的时候,新破产管理人既没向债权人会议或债委会充分说明审计的进展情况,也没按规定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公示。
更过分的是,新破产管理人湖南广维律师事务所故意隐瞒了关键事实,2025年8月22日向岳阳县法院提交了《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第三批无异议债权的报告》,要求把川驰公司的债权认定为优先受偿担保债权。这一系列操作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涉嫌滥用职权。
而岳阳县法院在新破产管理人未正确履职、未如实汇报《审计报告》状态、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才下达了川驰公司的担保债权认定裁定。
对于债权人的强烈反对意见,新破产管理人亦觉委屈,在向《陈勇评论》回应时称,破产管理人实际上是尽职尽责,充分考虑到了债权人的利益。
日前,债委会49名债权人已经委托相关律所启动程序,以新破产管理人存在一系列严重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滥用职权、故意隐瞒关键信息的行为,导致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全、程序违法的情形下,作出了错误裁定为理由要求撤销岳阳县法院(2017)湘0621破2号之十四裁定书中对川驰公司担保债权的认定。
岳阳县法院主要负责人向债委会明确表态将坚持“有错必纠、绝不姑息”原则,依法依规推进案件审理,目前已成立工作专班。
债委会称准备向岳阳县政法委汇报,建议政法委牵头组织公检法对百森陶瓷涉嫌金融犯罪问题进行讨论,同时向人民银行、银监保局反映。
《陈勇评论》认为,中证天通《审计报告》的签署日期为2025年12月8日,岳阳县法院于2025年8月27日作出(2017)湘0621破2号之十四裁定书。
这意味着在法院作出确认债权的裁定时,详细揭露债权涉嫌虚假、欺诈及刑事犯罪的《审计报告》尚未正式出具。新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的“无异议”结论,是在债权人及法院未能掌握这一关键信息的情况下作出的。那么,裁定是建立在信息不完整的前提之上,是源于重大事实未被披露。
中正天通《审计报告》已经对百森陶瓷涉嫌金融诈骗犯罪行为和路径进行了清晰描述:
即虚构交易背景:采购合同是虚假的;资金闭环空转:贷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偿还旧债;涉嫌刑事犯罪:暗示了骗取贷款、票据诈骗的嫌疑;行为发生时间:集中在破产临界期,动机可疑。
百森陶瓷在破产前通过“借新还旧+增加担保”的方式,“合法”地将其偏好债权人(川驰公司)的债权置于优先清偿地位,对其他债权人极不公平。百森陶瓷和川驰公司到底存在着什么样的关联?究竟是不是蓄谋已久的做局?其中必有蹊跷。
因此,岳阳县法院(2017)湘0621破2号之十四裁定书构成程序违法,理应撤销;对于百森陶瓷涉嫌金融犯罪问题,岳阳县政法委理应督促岳阳县公安局依法进行立案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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