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宁夏的葡萄酒经营者张某某,希望借助周某某在海南的人脉推广葡萄酒,并提供了200箱马瑟兰供品鉴。但张某某后续对推广效果表示质疑,试图索回货物或折价赔偿31.2万元,而周某某则表示相关产品已消耗殆尽,并且该推广用酒属于赠与,无法退还。值得注意的是,双方此次合作并未签订合同。
面对“有去无回”的200箱酒和截然不同的法律主张,法院会如何认定?这起案件也为高度依赖“人脉圈层”的酒业推广方式敲响了警钟。
01
一场预期落空的“人脉推广”
事情要从2023年4月说起。来自宁夏的葡萄酒经营者张某某因知晓周某某在海南有广泛人脉资源,提出提供200箱红酒,委托周某某通过社交网络帮助提升“龙加多尔”红酒品牌知名度。根据张某某证言,这批红酒总货值31.2万元,折合单价约260元/瓶。
周某某也确实将相关产品分给了身边的酒商,如在其发给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里显示“这帮货已经连喝带送,说已经100多箱没了。”后续其表明相关产品已经全部消耗完毕。
对于该推广效果,张某某则存有质疑,“其口头声称‘红酒已全部用于品鉴、无法返还’,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既无品鉴对象的名单、联系方式,也无品鉴数量的签收记录),更未说明剩余红酒的处置去向,无法证明200箱红酒已全部消耗且无返还可能”。
由于双方对于此次合作并未签订合同,因此本次推广属于品鉴酒赠送还是买卖行为成为争论点。
张某某对于合作的预期不只是推广,其提到“最近因为这个茅台喝的有点多,花了将近八十多万。这来来回回我也回点现金。”可见其也希望通过这次合作获利,但是沟通信息中未提到到底如何合作,而仅强调了“咱没有说强买强卖的,你要不用你就给我寄回来就行,运费我担上就行啊”。
周某某则根据该信息认定这次品鉴用酒为赠与,“基于推广请求签收红酒,并按其要求将红酒用于客户品鉴,完全符合双方合意,赠与合同已依法成立并履行完毕”。
此外,对于31.2万元金额,周某某也不认同,“该红酒系贴牌产品,未取得商标注册即投入使用,无质量合格证,存在虚假宣传情形,不符合市场流通标准,张某某、某物流公司主张的312000元价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该案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某某、某物流公司向周某某交付红酒为免费品鉴推广,即张某某、某物流公司向周某某交付红酒为赠与行为。而后续张某某提到的“如果用不了,可以寄回”是赠与完成后的处理建议,而非可以任意解除赠与关系的条件,亦不构成双方成立买卖、借用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明确合意。
02
品鉴酒的“人情”与“合同”之间
在正规的酒水贸易体系中,品鉴用酒从来不是简单的“我送你喝”。如一位业内人士分析道:一份规范的代理合同或经销协议,通常会从几个维度对品鉴推广行为进行约束:这批酒的法律性质是“市场支持”还是“赠与”;未使用的品鉴酒如何处理,是退回还是计入损耗;以及推广方需要履行的具体义务——例如组织多少场品鉴会、邀请哪些层级的客户、是否需要留存品鉴反馈等。
但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依赖人脉资源的圈层营销中,“口头约定、人情办事”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一方希望“借力打力”,另一方则认为“帮个忙而已”,一旦市场效果不如预期,人情账就容易变成糊涂账。
来自河北的律师刘文表示,“对于酒庄而言,提供品鉴用酒是打开市场的必要投入,但这种投入应当建立在清晰的契约基础之上。即使是免费提供的酒样,也应通过正规的协议明确所有权归属、推广义务等。即便是口头约定,如果在聊天记录中能体现你要组织多少场品鉴、邀请什么层级的客户、提供哪些反馈,也能构成附义务赠与的初步证据。但本案中,相关信息均无明确提及。”
人脉资源的转化需要时间,更需要双方的共识和彼此的约束。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下,靠人情撬动的生意,也终究需要用合同来托底。与其事后为“有去无回”的酒后悔,不如在寄出第一箱酒之前,先把彼此的权利义务说清楚。毕竟,好的商业关系,从来不怕写在纸上。
*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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