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适用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
在适用《刑法》第353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三)》均没有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设定入罪条件,故实施此类行为的一般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民权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问题,分别从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犯罪主体等角度作出规定。具体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3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3)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4)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条第2项中"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认定,可以参照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执行,包括导致被害人死亡、重伤、轻伤、轻度残疾、中度残疾、功能障碍等后果,也包括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导致其实施自伤、自残行为,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对上述结果的发生应属过失心态,如果故意通过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手段实施伤害、杀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应依法定罪处罚。第3项是指他人因吸毒致幻而实施杀人、伤害、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等犯罪的情形。民权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2.从重处罚情形。
《刑法》第353条第3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该加重处罚情节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而设立的,行为人客观上只要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毒行为的,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系未成年人,均应从重处罚。因为,行为人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毒,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其行为对未成年人产生的危害后果都是相同的。从字面上看,《刑法》第353条第3款也是旨在强调对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打击,并未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
3.既未遂认定标准。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应以他人实际上是否因引诱、教唆、欺骗而吸食、注射毒品作为认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至于是否因被引诱、教唆、欺骗吸毒而成瘾,不影响既遂的认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民权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民权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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