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偷运氧化锌粉入境被鉴定为固体废物,五人被判走私废物罪获刑,二审改判

吴国雄律师深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海关及走私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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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货主方:刘某某、麦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

保货方:高某(受“保货人”指派)

运输方:张某(约货车司机)

2017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麦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相互商议欲从越南购买氧化锌粉走私入中国境内销售,并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联系越南货主“阿某1”(另案处理)提供氧化锌粉。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高某根据保货走私过境人员(具体身份不详)指派,通过被告人张某联系车辆为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拉载该批走私货物,被告人张某遂邀约驾驶员普某1等人分别驾驶车牌号为云G×××**、云G×××**、云G×××**、云G×××**的四辆大货车前往河口,于11月27日晚一同前往河口上八字河一私开码头装运走私货物。同日,保货走私过境人员还雇请驾驶员王某1驾驶车牌号为云G×××**的大货车拉运了部分货物计44.05吨,被告人张某驾驶车牌号为云G×××**的货车拉运了部分货物计41.5吨,该两车货物均运输至红河大道旁个旧市麦某某租用的仓库内下货,后由被告人刘某某、麦某某转至外地交易;其余三辆大货车于次日上午10时许在上八字河被河口海关缉私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该三车拉载货物共净重120.6吨。经对车牌号为云G×××**、云G×××**、云G×××**的三辆货车拉载货物取样鉴定:拉载货物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018年4月11日、6月8日,被告人张某、被告人高某经侦查机关通知后先后主动投案。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三.被告人麦某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四.被告人高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五.被告人张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审改判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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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分析:

1、该案五被告人采取绕关方式走私货物入境,其走私的主观故意、逃避海关监管的客观行为都已查明,故属于走私行为。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五被告人走私氧化锌粉入境,如果氧化锌粉被鉴定为普通货物,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如果被鉴定为固体废物,则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3、走私废物罪的量刑标准(见下表)。涉案的货物属于非危险性固体废物,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十五吨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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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二审改判的理由:(1)二审法院认定麦某某不是走私犯罪的提议人,也未实施具体的走私核心行为。她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提供账户转账、记录收支、租赁仓库),依法应认定为从犯。(2)二审法院认定高某系受他人指使邀约他人拉运货物,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即认定为从犯),同时,二审法院注意到其具有自首情节(经通知后主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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