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案。原某银行某某某支行存贷部客户经理董某某,因在2018年至2019年间违规向多家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共计3300万元,造成银行本金损失2970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明知企业不符条件,仍按领导指示操作
判决书显示,董某某,男,1975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长期在银行系统从事信贷工作。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其在担任某银行某某某支行信贷员时,明知由赵某实际控制的盘锦某公司、盘锦某物业公司,以及由任某某实际控制的盘锦某某达化工有限公司、盘锦某源化工有限公司、盘锦某祥化工有限公司不具备贷款发放条件,却在信贷科长孙某某(已去世)的指使下,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规定,未严格履行对借款人、质物的审查职责,先后向上述五家企业发放贷款总计3300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向盘锦某公司发放贷款400万元,造成损失360万元;
2018年12月,向盘锦某物业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造成损失540万元;
2018年1月,向盘锦某某达化工有限公司发放贷款900万元,造成损失810万元;
2018年1月,向盘锦某源化工有限公司发放贷款700万元,造成损失630万元;
2019年6月,向盘锦某祥化工有限公司发放贷款700万元,造成损失630万元。
是“奉命行事”还是“违法放贷”?
庭审中,董某某及其辩护人坚称无罪。董某某辩称,自己只是基层员工,没有贷款发放决定权,贷前调查后材料需经多级审批,其本人并未违反国家规定,且涉案贷款最终由市行层层审批发放,其行为与贷款损失无因果关系。其辩护人亦提出,董某某系迫于领导指示,未获取任何不当利益,不具备犯罪故意。
然而,法院经审理查明,董某某长期从事信贷工作,明确知晓其职责和流程。证据显示,他曾要求贷款企业修改虚假财务报表,以符合银行要求,并在明知企业材料不实、质押物无购货发票等情况下,仍按孙某某指示整理上报材料,放任风险发生,最终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董某某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关于严格审查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担保物权的规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部分损失立案后追回,法院认定从犯减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部分损失在立案后得以挽回。2024年7月30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回款,为盘锦某物业公司归还540万元、盘锦某公司归还360万元。截至2024年9月,上述两笔贷款余额已清零。法院认定此部分为立案后追回损失,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剩余未偿还贷款损失认定为2070万元。
同时,法院认定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次要,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虽其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但供述了部分事实,可酌情从轻。
此外,在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中,有两句话深刻揭示了其在违法发放贷款过程中的心理动因与行为逻辑,分别是“真的假的你就别管了”和“是否发放贷款是由领导来决定的”。
第一句话“真的假的你就别管了”,源自其领导孙某某的直接授意。当时,董某某明知实际控制人赵某名下的企业不符合贷款条件,却接到这样的指令。这意味着上级明确要求其放弃作为信贷员最基本的审查职责,无需再核实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只需按流程“做材料”即可。这不仅是对金融法规的公然违背,也反映出在当时的支行环境中,形式合规已取代实质风控,基层员工在权威压力下被迫沦为违规操作的执行工具。
第二句话“是否发放贷款是由领导来决定的”,则是董某某在解释自己为何明知材料造假仍继续推进时的核心辩解。他强调自己虽负责贷前调查,但并无最终审批权,所有的调查报告和材料最终都要经过信贷科长孙某某、行长吴某的签字,并上报市行层层审核。他认为,既然上级领导明知情况仍选择放行,那么决策责任就应由领导承担,自己只是整个链条中一个被动且非决定性的环节。
这两句话共同勾勒出一种典型的“奉命违规”心态:在严苛的科层压力下,基层员工明知操作违规,却因领导“打过招呼”且决策权在上,而产生责任豁免的错觉,最终放任了风险的发生。
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24年10月28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董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随案移送的扣押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指出,本案损失结果的发生系多因一果,包括银行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未能坚持原则等因素,量刑时已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目前,该判决尚未显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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