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
1.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受贿可以划分为直接受贿和斡旋受贿两种类型。权钱交易是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参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第1项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按照《刑法》规定,受贿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直接、公开或者通过暗示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索取他人财物的索贿行为,构成受贿罪,不以行为人为被索取财物者谋取利益为条件,但同样要求具备利用职务便利的要件,且索贿人和被索贿人对所要的财物即贿赂款作为职务行为的对价具有认知。
另一种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允诺或者默许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他人主动给予财物的行为。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各种好处,包括物质性利益与非物质性利益。所谋取的利益,对行贿人来说,可以是其应当获得的合法利益,也可以是其不应当获取的非法利益。在斡旋受贿中,谋取的利益要求是"不正当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1)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2)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3)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对于收受型受贿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两个方面的条件,才构成犯罪。只收受他人财物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允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但出于种种考虑或者其他原因,最终没有实施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兰考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刑法》第388条规的斡旋受贿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本人没有直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因其不具有这种职务便利),而是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上述行为"以受贿论处",就是指按受贿罪定罪处罚。对此类以受贿论处的案件,"索贿"的也应当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条件。司法实践中,对这类受贿行为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应当同时援引《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和《刑法》第385条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受贿罪中的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只限于行为人将贿赂款物收归己有,也可以表现为行为人指定行贿人、请托者将财物送给其他第三人等。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及其认定,与贪污罪主体的认定范围相同。对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以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收取财物的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中,曾规定可以按受贿罪定罪处罚。1997年《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生效施行以后,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再成为这类受贿罪的主体。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根据2000年7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该条规定一般被理解为受贿罪的注意规定。"在经济往来中",是指行为人在单位的经济业务往来中,而不是指个人在非公务经济交往中,如个人在单位8小时工作以外的私人经商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刑法》第96条规定的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具体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违反这些国家规定,在单位经济往来业务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不在单位有关经济账目上如实记载,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受贿论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兰考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兰考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兰考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兰考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