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扬州迎宾馆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扬州迎宾馆)与焦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第46524722号图形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焦谛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就该商标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2026年0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30年前,扬州迎宾馆刚建不久,对方慕名找我为扬州的首个五星级宾馆设计图形标志。我的设计方案很有创意,对方十分满意,支付了相应的设计费用,这个图形也一直被使用至今。数年前,他们未经我同意,用这个图形注册了多类商标。”73岁的设计师焦谛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得知此事后,他先以对方侵犯在先著作权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未获支持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迎来判决反转。

30年前设计的图形被注册成商标

七旬设计师不服提起仲裁申请

“我是搞设计的,扬州及苏北不少单位的图形标志都是我设计的。”焦谛说,他是地道的扬州人,除了本职工作之外,爱好广泛。他还被称为扬州民俗专家、扬州方言专家,曾任教某大学美术系设计专业。

图为使用由焦谛设计的图形标识的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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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使用由焦谛设计的图形标识的宾馆

焦谛向记者回忆,1996年扬州迎宾馆刚建成时,一位负责人专程找到他,委托他为宾馆设计专属标志,焦谛欣然接受。经潜心创作,一款融合现代与古典元素的图形出笼了。

图为宾馆使用的由焦谛设计的图形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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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宾馆使用的由焦谛设计的图形标识

“扬州迎宾馆是一座具有古典园林式建筑风格的国宾馆,我设计的这个图形以传统回纹纹样为基础,还原古代造园的景窗经典元素。”焦谛向记者解释称,这款LOGO整体为回纹样式,选取了扬州迎宾馆英文名称 “YANGZHOUGUESTHOUSE”的首字母 “Y”“G”,经过艺术化重构后组成对称的菱形回纹图案,既融进了英文符号,也彰显了扬州这座世界知名城市的现代发展理念。

图为宾馆使用的由焦谛设计的图形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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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宾馆使用的由焦谛设计的图形标识

记者看到,一份落款为1996年6月8日、加盖扬州迎宾馆公章的《证明》清晰载明:“扬州迎宾馆(空格)标志,印刷宣传品、客房卫生用品系列包装装潢等视觉形象设计均为装饰设计师焦谛先生作品,效果得到一致好评。”

图为宾馆使用的由焦谛设计的图形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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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宾馆使用的由焦谛设计的图形标识

约6年前,扬州迎宾馆将该图形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商标。根据相关商标注册信息,记者看到,焦谛设计的这款图形,除注册43类餐饮住宿类目外,还覆盖广告销售、运输贮藏、教育娱乐、社会法律及医疗园艺等多个行业,已注册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标识必须得到著作权人授权同意。他们当年跟我没有约定,并没有购买我的著作权,因此擅自用我设计的图形注册商标,明显构成侵权。”焦先生说,在得知对方注册行为后,他于2024年5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商标作出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一审判令重新作出裁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看到,2024年1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2025年2月,焦谛以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为案由,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将扬州迎宾馆列为本案第三人。

图为当初宾馆出具的焦谛设计该作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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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当初宾馆出具的焦谛设计该作品的证明

焦谛在诉讼中提交了扬州迎宾馆1996年使用其设计图形的物品及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据,并提出两项核心主张:其一,该图形是扬州迎宾馆初建时亟需图形标志时委托其创作,自创作完成之日,其即为诉争商标标志的著作权人;其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扬州迎宾馆提交的证据未体现诉争商标图形为由,作出维持商标有效的裁定,与客观事实不符,该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判令重新作出裁定。

图为焦谛设计的图形标识的作品登记证书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焦谛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图为焦谛设计的图形标识的作品电子样本

第三人扬州迎宾馆则提出三点抗辩理由:一是焦谛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协议书》证据不能证明其对诉争商标所涉图形作品享有著作权;二是焦谛提交的《证明》中,载明的“扬州迎宾馆(空格)标志”,“空格”部分为空白,没有写明是什么标志,不能证明其拥有著作权;三是依据相关规定,诉争商标图形是宾馆专属标志,其作为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符合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的合理使用,同样请求法院驳回焦谛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焦谛的在先著作权,从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而“在先权利”即包含他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该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以作者为职务行为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扬州迎宾馆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焦谛的全部诉讼请求。

图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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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

记者根据二审判决书看到,扬州迎宾馆提出三项核心上诉理由:一是焦谛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其设计该作品是为了完成任职单位扬州市郊区大地装饰雕塑有限公司向原扬州迎宾馆履行委托设计合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和职务作品,大地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二是原扬州迎宾馆对案涉作品享有免费使用权;三是原扬州迎宾馆于2016年3月29日更名为扬州瘦西湖旅游度假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其全资子公司扬州迎宾馆公司经授权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符合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将宾馆标志作为商标使用)范围的合理使用涉案作品。

为佐证主张,扬州迎宾馆提交了瘦西湖公司及自身的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截图、大地公司向原扬州迎宾馆开具的发票及支票存根、瘦西湖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等证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核心在于两点:焦谛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扬州迎宾馆注册诉争商标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涉案作品。

经审理后法院认定,首先,焦谛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涉案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焦谛,目前无直接、明确的证据证明焦谛完成涉案作品系基于完成大地公司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了大地公司的物质条件;其次,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未明确授权原扬州迎宾馆可将涉案作品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为商标,故瘦西湖公司的相关授权亦非扬州迎宾馆公司注册诉争商标的正当依据,对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下达后,2026年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判决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焦谛的在先著作权,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图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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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书

他既是设计师也是涉事公司法人

专业人士:当初签订协议未尽完善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通过企查查查询发现,扬州市郊区大地装饰雕塑有限公司目前呈吊销状态,其营业期限为1993年11月7日至1996年11月6日,焦谛曾任公司法人,持股超过70%。

记者就该商标争议案致电扬州迎宾馆,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此事,称将向领导反映后再回复记者。但截至发稿,记者尚未收到回应。

一位知识产权法律专业人士告诉记者,该案中,法院强调委托协议仅约定焦谛完成设计工作,并未授权扬州迎宾馆将该作品以自身名义注册为商标,作品的免费使用权与商标注册权分属不同法律范畴,不能混为一谈。

“司法实践中,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而商标注册必须以合法享有权利为前提,委托创作关系并不当然赋予委托人商标注册的权利,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该专家称,这起纠纷的核心诱因,正是30年前双方签订的委托设计协议约定未尽完善。

他同时建议,在商业合作中,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就创作成果的著作权归属、使用范围、商标注册等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书面约定,从源头避免因权属约定不明引发纠纷。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梅建明

编辑 张冰晶

主编 陈迪晨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