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行(以下简称“青海银行海东市分行”)原行长吴某某、原市场营销部负责人储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刑罚。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4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储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西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因犯单位行贿罪,分别被判处罚金30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
行长借购房、贷款谋取不当利益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间,吴某某在担任青海银行海东市分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4万余元。
其中主要事实包括:
2013年,吴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住房,该公司负责人胡某某事后向吴某某返现18万元,该房产差价加上返现共计受贿34.5万余元;
2016年,吴某某通过该行贷款客户、西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为其姐姐和妹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两套住房,王某垫付购房款44万元,两套房屋差价共计85.6万余元;
同年,吴某某通过王某为其妹妹在某小区内免费开设小卖部,王某支付装修费、进货费等共计4.2万余元。
信贷负责人受贿20.8万元:收受客户礼金、香烟及紫砂壶
法院审理查明,储某在担任青海银行海东市分行市场营销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贷款客户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0.8万元。具体事实包括:
2014年,收受贷款客户斗某某知现金3000元;
2015年,收受贷款客户马某某现金2万元;
2015年至2016年,收受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二某礼金及感谢费共计6万元;
2015年,收受某水泥公司、王某某等人婚礼礼金1.5万元;
2015年,收受西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婚礼礼金2万元及10条中华牌软盒香烟(价值7000元);
2016年,通过王某购买价值2.8万元的紫砂壶一把,送给时任行长吴某某作为生日礼物;
2016年,收受某水泥公司财务人员代送的现金5万元;
2016年,收受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10条冬虫夏草牌香烟(价值5000元)。
房地产公司单位行贿95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西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在青海银行海东市分行顺利获得贷款,由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向吴某某、储某行贿共计95.3万余元。其中,王某通过为吴某某亲属低价出售两套住房及垫付房款、免费提供小卖部等方式行贿,向储某送礼金、香烟及购买紫砂壶等。
法院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2024年11月27日,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西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30万元;王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吴某某犯罪所得6.5万余元。
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8万元,数额巨大,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法院同时认定,储某系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不属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2025年2月25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