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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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划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不少当事人因证据保存在国家机关、第三方机构,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关键证据,此时会依法向法院书面申请调查取证,但部分情况下会面临法院不予准许的决定。

那么,哪种情形下,法院不予准许调取证据违法,可以申请再审?

最高院2018年《林翠妍等与洪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当证据是否真实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时,如当事人已经将该证据线索提交法院,书面说明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原件的原因且申请法院调取的情况下,法院未调取以查证本案法律事实,审理程序存在明显不当之处。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在本案二审期间,林翠妍申请法院调取元华投资公司的账户往来明细,二审法院以元华投资公司是本案当事人,其有义务亦有能力向二审法院提供其财务凭证为由未予准许。

在一般情况下,因林翠妍系元华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有能力获得公司的银行账户明细,因此原审法院未予准许该申请符合一般情形下的处理原则。但二审法院未能注意到本案中民间借贷关系的特殊之处,洪仲海出借的款项并非如通常情形下交由债务人泛华公司和林翠妍支配和使用,而是交付至元华投资公司并由债权人洪仲海实际掌管,林翠妍虽为元华投资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实际由洪仲海所控制的事实决定了林翠妍客观上难以自行收集该证据原件。

而且,在林翠妍已经将该证据线索提交法院,书面说明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原件的原因且申请法院调取的情况下,该证据是否真实已然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

因此,二审法院不予准许该调查取证申请的做法,不仅在实质上违反了法定程序,也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因此,原审法院未调取元华投资公司的银行流水以查证本案借贷关系发生、消灭等法律事实,审理程序存在明显不当之处。

周军律师提醒,法院不予准许调取证据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能否据此申请再审,核心取决于“当事人调证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不予准许是否有正当理由”。仅在当事人的调证申请同时满足“申请调取的是主要证据、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已依法提交书面申请”三大条件,而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准许,且该行为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的,才构成违法,当事人可据此申请再审。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明确再审申请的条件、流程及证据要求,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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