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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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进行清算,反而将其享有的违约金债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情形。
那么,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无偿转让其享有的违约金债权,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高某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其法人行为只能围绕清算目的展开,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无偿转让违约金债权的行为,不属于清算目的范畴,且损害公司责任财产,该无偿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观点简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法定解散事由,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无偿转让违约金债权,属于处分公司责任财产的行为,与清算目的无关,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其经营资格和处分权受到限制,仅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行为,无偿转让违约金债权既不属于清算必要行为,还会减少公司责任财产,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该转让行为依法无效。同时,违约金债权属于公司合法财产,应纳入清算财产范围,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无偿转让行为本质上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本案中,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该公司未及时成立清算组,反而与高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违约金债权无偿转让给高某某,未约定任何对价。后高某某凭该债权转让协议,起诉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该笔违约金。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抗辩称,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偿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高某某无权主张该笔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开展清算工作,其无偿转让违约金债权的行为与清算目的无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债权转让行为无效,最终判决驳回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周军律师提醒:公司债权人若发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存在无偿转让债权等损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可依法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公司清算、债权转让、吊销营业执照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权利实现路径,避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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