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时报
一场洪水,泡坏了一批快递件。面对客户索赔,海南琼海一快递承包商不是积极处理,而是直接停止经营,一走了之。快递区域总代理公司只好垫钱赔偿客户,临时租场地、派新人接手业务。事后,总代理公司将承包商起诉至琼海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和违约金。近日,琼海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快递承包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承包商赔偿总代理公司经济损失4.6万余元,支付违约金2万元。
案情:
快递网点被洪水浸泡
承包商“跑路”
某公司是某通快递的琼海市区域总代理。2024年5月30日,某公司与王某签订《某通快递承包合作合同》,将琼海市某区域的快递业务承包给王某,由王某自负盈亏。合同期限3年,王某交纳保证金2万元(先交1万元,剩余从服务费中扣)。合同约定:如王某擅自解除合同或以停止经营等方式停止履行义务,需支付违约金20万元。
2024年10月底,琼海市某镇突发洪灾。王某的经营场所被洪水浸泡,大量快递件被损毁。王某在洪灾后没有积极处理客户投诉、赔偿损失,直接停止经营,不再派送和接收快递件,玩起了“失踪”。客户纷纷投诉、索赔,上级公司要求某公司先行赔付客户损失。
某公司只好临时租赁场地、另派员工接手该区域的快递业务,同时代王某垫付了客户快递件损失。经系统结算,扣除王某的保证金1.3万元后,还差4.6万余元需要某公司自行承担。某公司还因为临时租场地、装设备等花费了1万余元。
某公司处理完赔偿事宜后,将王某诉至琼海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向王某索赔经济损失7万余元及违约金5万元(合同约定20万元,某公司主动降至5万元)。
法院:
承包商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琼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在洪灾后停止经营,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以自己的行为表明解除合同,应予解除。虽然快递件损坏的直接原因是洪水,但是王某作为承包人,负有妥善保管快递件的义务。洪灾发生后,王某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也未积极处理客户索赔,导致客户损失由某公司承担。该笔钱款,王某必须赔偿。
法院认为,王某停止经营后,某公司作为区域总代理,有义务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及时派送积压快递件)。这些费用是某公司履行自身义务产生的,不能要求王某承担。王某单方解约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考虑到王某已交纳保证金2万元,且洪灾是诱因,如果按20万元判罚显然过高。琼海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万元(保证金数额),既体现了对违约行为的惩戒,也符合公平原则。
最终,琼海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王某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4.6万余元、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驳回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
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不是“免责金牌”
未履行减损义务仍需担责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表示,很多人认为,只要是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就可以完全免责,这是一个常见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同时规定了减损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同样,违约方也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符雯妃表示,该案中,洪灾属于不可抗力,但王某在洪灾后未对快递件采取任何防范和补救措施,直接“撂挑子”跑路,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这部分扩大的损失,不能免责。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某公司代为赔付给客户的4.6万余元,就是因为这笔损失与王某的消极应对有直接因果关系。另外,合同约定违约金20万元,但法院最终只支持了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该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不可抗力因素、王某已交纳保证金2万元等因素,将违约金调整为2万元,体现了公平原则。这也提醒合同当事人: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可能无法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符雯妃提醒,天灾不可控,但人可有所作为。遇到不可抗力情况,应及时采取防范和减损措施,主动与合同相对方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切勿以“不可抗力”为由“一走了之”,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作为发包方,在承包人违约后也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无法向违约方追偿。
作者:李成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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