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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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中介服务广泛应用于房产买卖、股权收购、项目合作等领域,中介合同常载有“中介方对工作或建议不承担责任”“交易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等免责条款。一旦交易失败或出现信息不实问题,中介方常援引免责条款拒绝担责。

那么,中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究竟在何种情况下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某公司诉山西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中介合同中,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免责条款排除;约定“对建议或工作不承担责任”的条款,应限缩解释为不承担交易结果责任,不能免除如实报告、勤勉履职等核心义务;免除中介方法定义务或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对方损失的免责条款,依法无效。

裁判观点简析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第962条明确,中介人负有如实报告与订约相关重要事实的法定义务,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致委托人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核心裁判规则有三点:

1. 法定义务不可免责:如实报告、勤勉协调、信息审核是中介人核心法定义务,免责条款**不能排除此类义务**,否则条款无效。

2. 免责条款需限缩解释:“对建议不担责”有效(建议属主观判断,委托人自主决策);“对工作不担责”仅指不担保交易必然成功,不能免除履职过错责任。

3. 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免责:中介人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提供虚假材料或严重失职的,**免责条款无效**,需赔偿委托人全部损失。

本案中,某公司(中介方)与山西某公司(委托方)签订《成功费用协议》,约定中介方协助委托方收购澳大利亚某公司股权,若收购价控制在0.25澳元/股以内,节约部分的50%作为奖励;同时约定中介方需“管理协调整个收购过程”“审查顾问工作”,并载有“中介方对提供的建议或工作不承担责任”的免责条款。

后委托方以0.22澳元/股完成收购,但发现中介方未如实披露目标公司核心资产瑕疵,且未按约审查顾问报告,导致委托方额外支出整改费用。委托方拒付奖励费,中介方起诉要求支付奖励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

1. 案涉免责条款中,“对建议不担责”符合中介合同属性,合法有效;

2. “对工作不担责”不能解释为免除中介方如实报告、勤勉履职**的法定义务,中介方未披露资产瑕疵、未审核报告,构成违约;

3. 中介方的违约行为属重大过失,免责条款不能覆盖此类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 委托方有权行使减价抗辩,酌情扣减奖励费,无需全额支付。

最终判决:山西某公司向某公司支付部分奖励费,驳回某公司全额支付及违约金的请求。

周军律师提醒,中介合同的核心是“信息真实+勤勉服务”,免责条款不能成为中介方规避责任的“保护伞”。遇条款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精准审查免责条款效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交易风险与责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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