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发现老板将公司注销,申请劳动仲裁该告谁?

「法律解答」

第一,已经注销的。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仲裁阶段能够以股东、出资人或开办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债务,在解散公司前不进行合法清算直接注销。公司注销后,如其未经合法清算,劳动者还可依法起诉公司的股东(即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章利提供的《劳动合同》《离职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他与白云商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该公司承诺支付11875元离职补偿金的事实。白云商务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本案的关键在于,公司注销后,这笔债务应由谁承担。法院指出,白云商务公司已被注销,其股东赵东和白云科技公司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存续期间的未结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而白云科技公司也已注销,其唯一股东白云网络公司,同样应对白云科技公司的相关债务负责。白云网络公司辩称自己未参与白云商务公司经营,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赵东、白云网络公司共同向章利支付补偿款11875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第二,已经注销但仍在实际经营的。

等等公司注销了还在实际经营,这是怎么回事?想必不少劳动者很纳闷。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常见,有些劳动者对法律只知其一,劳动仲裁赢了发现拿到不钱,原因在于老板拥有多家公司,有些公司是壳,没有钱,法院根本执行不到。得到消息后便觉得无所适用。能反应过来的,发现需要浪费大量时间精力再去走一遍流程,认为维权太麻烦。实则不然。

“多家公司一套人马”,在实践中称为混同用工。对此情形的责任承担,法律有明文规定,可以要求关联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倘若发现公司在走注销流程尚未注销的,网友们可以看一下笔者的另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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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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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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