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做矿业的企业老板都有疑问:是不是所有矿产资源开发都必须先办探矿权?实践中有没有无需探矿权就能直接开采的合法情形?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八条已经给出了明确答案,楹庭刘云律师结合法条和实务经验,给大家整理好了无需探矿权即可采矿的三类法定情形,帮企业理清审批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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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地可直接出让采矿权
国家出资(中央或地方财政)勘查、已探明工业开采价值的矿产地,无需办理探矿权,就能直接出让采矿权。其中,已经完基本勘查、资源储量清晰、满足工业开采要求的地块,无需办理探矿权,可直接出让采矿权;只有未完全探明、需要继续勘查的,才需要先办探矿权,后续再 “探转采”。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申请时,除了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需按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价款要由专业机构评估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二、矿区范围内为开采开展的勘查无需额外探矿权
已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在登记矿区范围内,为优化开采方案、探明深部资源等开展的必要勘查,无需另行申请探矿权。这个规定大大简化了企业办事流程,砍掉了重复的审批,方便采矿权人开展日常生产运营。
三、法定兜底的其他情形
除了以上两种,国务院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也无需探矿权,这给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预留了法律空间。此外,未完全探明的国家出资矿产地,探矿权申请人同样需要缴纳探矿权价款,流程和采矿权价款一致,需要评估备案。
楹庭律师提醒
矿业开发审批流程复杂,企业务必提前厘清法定要求,避免踩法律红线。新《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既保障国家资源权益,也简化冗余流程、提升开发效率,兼顾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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