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承包经营权证未登记土地的补偿资格认定,是长期困扰被征收人的制度性难题。集体土地征收中,部分被征收人实际耕作多年的土地,因历史原因未能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有的属于第二轮承包时的遗漏,有的属于承包后开垦的荒地,有的属于村集体默许使用的“帮忙田”。当征收程序启动,这些“证外之地”的被征收人最担忧的问题便是:承包经营权证上没有登记的土地,到底能不能获得补偿?征收方会不会以“未登记就是无权”为由,拒绝向实际耕作的农户支付补偿款?如果得不到补偿,这些土地上的青苗和投入又该由谁来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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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律效力与实际耕作事实的证明力

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审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确认农户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法定凭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在征收补偿程序中,征收方通常以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内容作为认定补偿对象和补偿面积的首要依据。

然而,承包经营权证并非认定承包经营权的唯一依据,亦不能绝对排除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在农村土地制度的实际运行中,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内容与实际耕种情况不完全一致的现象较为普遍,成因多样: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受当时测量技术和登记条件的限制,部分地块未被精确测量或未被及时登记;承包期间,农户在承包地周边开垦荒地,村集体长期默许但未办理登记变更;农户之间自发调换土地,双方认可但未在权证上办理变更手续。这些“证外之地”虽然存在登记瑕疵,但实际耕作的农户确实投入了劳动和资金,形成了客观的耕作利益,不宜以“未登记”为由一概否定其补偿资格。

在补偿实践中,对于“证外之地”的补偿处理,通常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有土地调换协议和见证人佐证的,按照协议确认实际权利人;有村集体认可证明的,由村集体出具书面材料确认实际耕作人;对于开垦荒地,青苗补偿归实际投入人,土地补偿则根据土地权属归属确定。承包权证的登记状态更多影响的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归属,而非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归属——后者应当归属于实际投入人,不论其是否登记为承包经营权人。

2、未登记土地获得补偿的法律路径

被征收人要争取未登记土地获得补偿,需要从以下若干法律路径着手,并把握各条路径的适用条件:

其一,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独立主张。这是未登记土地被征收人最直接、最无争议的补偿权益。无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登记在册,被征收人只要能够证明其实际耕作、投入并形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就有权主张这部分补偿。被征收人应当提供种子和化肥采购凭证、农事记录、收割记录、邻里证言等材料,证明实际耕作事实,确保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不被遗漏。

其二,通过村集体民主议定程序确认权益。被征收人可以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未登记土地的实际耕作状况进行核实,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实际耕作人的权益份额,由村集体出具书面证明,作为向征收方主张补偿的依据。在征收实践中,村集体的认可意见对于征收方认定补偿对象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其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主张需要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来源。未登记土地的农户要主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需要证明其对该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例如持有承包合同、土地调换协议、村集体的分配记录或历史上缴纳农业税的凭证等。如果农户能够证明其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具有合法来源,仅因登记环节的遗漏而未记载于权证,则应当被认定为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受偿权利。

3、被征收人的证据准备与维权策略

被征收人应当重点收集以下证据材料:承包经营权证——即使是未登记土地,权证上记载的其他承包地信息也是证明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承包经营资格的重要佐证;村集体出具的证明文件——村集体对未登记土地实际使用状况的书面认可,是弥补权证登记缺失的最有效方式;土地调换协议、承包合同、缴费凭证等历史文件,是证明土地权利来源的原始证据;邻里证言、土地现状照片和视频等,是证明实际耕作事实的辅助证据。在补偿方案公告期内,被征收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征收方申报未登记土地的补偿权益,附上证据材料,要求征收方将未登记土地纳入补偿范围。对征收方的异议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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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承包经营权证未登记土地并非当然不能获得补偿。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状态主要影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归属认定,而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归属则取决于实际投入人的确认。未登记土地的农户应当以实际耕作事实为基本支撑,以村集体认可为补强证据,以青苗和附着物补偿为兜底保障,在征收程序中积极申报权利、全面收集证据、逐项主张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