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炒虚拟币

竟挪用公司资金471万余元

近日

宜春樟树市某房企财务负责人聂某某

因职务侵占罪

被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定

聂某某利用保管公司U盾的职务之便

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用于投资

数额巨大

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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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图片由AI辅助生成)

2019年,被告人聂某某入职江西某房地产公司,担任该公司上栗分公司某项目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事项,同时保管公司银行账户 U 盾。 2021年至2025年5月期间,被告人聂某某因个人投资虚拟币亏损,利用职务便利,以支付货款、报销差旅费等名义,将总公司及上栗分公司账户资金转入本人私人账户,非法侵占单位资金共计471万余元。被告人聂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虚拟币投资,全部亏损。

2025年6月9日,被告人聂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聂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聂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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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宜春市融媒体中心)

(来源:樟树检察)

(编辑 :周莹 ; 校对: 刘敏 ;编 审:夏侯婷;监制:邓雯、黄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