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以来,雅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危害安全违法行为,为持续强化警示教育、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现集中曝光一批近期查办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化纤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案
2026年1月20日,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纤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一台在用叉车已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2026年4月15日,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二:雅安市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源县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案
2026年1月22日,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汉源县万里工业园区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现场发现1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处于通电使用状态。核查设备检验报告得知,该设备上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5月,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5月,到期后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定期检验并继续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2026年2月3日,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三:雅安市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石棉县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案
2026年4月30日,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石棉县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2026年3月的《每月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为虚假记录,该行为属于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2026年6月5日,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四:雅安市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宝兴县某钙粉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和叉车案
2026年3月18日,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宝兴县某钙粉厂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厂区内在用的3台起重机和2台叉车未经定期检验,该行为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2026年4月21日,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五:雅安市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名山区某物业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5年11月3日,雅安市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小区的14台乘客电梯和2台扶梯均在监督检验到期后未依法开展定期检验,其中14台乘客电梯处于使用状态,存在风险隐患。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2026年3月4日,雅安市名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六:雅安市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物流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和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5年11月19日,雅安市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物流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注册登记的一台压力容器已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仍在使用,自用橇装站在充装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经立案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2026年1月30日,雅安市天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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