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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矩技术)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下称《建工解释二》)正式落地施行。全文共计23条,聚焦招投标管理、合同效力与解除、工程价款调整、工程款结算等行业核心领域,构建起更为清晰、严谨的建设工程纠纷裁判规则。

造价鉴定作为工程争议化解的关键环节,新规多项条款对传统鉴定模式、业务逻辑、作业标准提出全新要求。本文结合最新司法条款与工程造价实务,深度拆解新规对造价鉴定行业带来的影响,梳理鉴定工作全新实操要点与合规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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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价格合同调差规则收紧

鉴定调差适用范围缩限与裁判边界厘清

《建工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以约定的建设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

本次规则收紧将直接改变固定价项目造价鉴定的实操标准,核心实务变化集中在三个方面:

常规市场波动调差鉴定基本丧失裁判支撑过往大量因建材、人工常规涨跌发起的价款调差鉴定,本质是将商业经营风险转嫁为争议鉴定。新规明确将正常市场价格波动归属于承包人商业风险范畴,对此类无合同特殊约定、无情势变更法定情形的调差申请,法院将不予支持,对应常规调差鉴定事项不再具备受理和采信基础。

“主要建筑材料”界定成为鉴定质证核心难点新规仅限定主材为可调价例外对象,但未明确法定判定标准,司法实务中将结合造价占比、工程量权重、结构核心功能属性多维度综合认定。若施工合同未列明可调主材清单、未约定认定标准,鉴定过程中极易出现双方口径分歧,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稳定性与采信度。

严格区分司法裁判与造价鉴定权责边界情势变更属于法院司法审查与法律定性范畴,不属于造价鉴定的专业工作内容。实务中,若司法机关未先行就价格波动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作出认定,直接委托调差鉴定,将导致鉴定依据缺失、鉴定意见因程序瑕疵无法采信。

基于新规实操要求,造价鉴定工作需精准把握权责边界,这一变化推动服务逻辑从被动承接鉴定委托,转向前置参与项目全流程风控。在合同缔约阶段,协助发承包双方细化可调主材清单、价格波动阈值、调差计算公式,从源头减少争议;在争议发生后,以造价专业能力配合司法机关厘清法律边界,规避无效鉴定,实现风险前置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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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解除适用比例法

鉴定技术标准与作业能力全面升级

《建工解释二》第十条规定:“采用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并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

相较于原有鉴定规范,新规比例法结算规则对造价鉴定的测算体系、技术口径、成果严谨性提出硬性技术升级要求:

1

测算工作量与精度要求同步提升传统鉴定模式下,仅需测算已完工程或未完工程单方造价即可完成价款核定。新规比例法要求必须完整测算项目整体工程造价、已完工程造价两组独立数据,通过精准核算完工占比,结合合同固定总价确定最终价款,全套测算流程完整性、数据匹配性要求大幅提高。

2

计价口径统一化,弱化违约过错对鉴定测算的干扰新规统一采用比例法结算,不再依据双方解约过错差异区分计价模式,核心是恪守缔约时的固定总价合意。这对鉴定技术提出核心要求:两套测算体系必须采用统一定额标准、取费口径、计价规则,确保数据逻辑自洽、结果可核验、可追溯,杜绝因测算口径偏差导致的价款争议。

3

工程质量为鉴定启动的刚性前置要件已完工程存在不可修复质量缺陷的,工程款支付诉求直接丧失请求基础,无需开展造价鉴定工作。实务鉴定中,所有比例法测算成果必须完整附列计价依据、测算过程、取费明细,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保障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与采信度。

针对比例法新规的技术要求,标准化、体系化的测算能力是保障鉴定质量的核心关键。青矩依托二十余年造价技术积淀,搭建覆盖全专业、多场景的定额测算数据库与标准化作业流程,可严格按照统一计价口径完成整体工程与已完工程双维度测算,精准把控比例折算精度,出具合规、严谨、全程可追溯的鉴定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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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结算协议具备阻断效力

强化诉前风险研判与策略服务

《建工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该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该条款明确了结算协议的效力,厘清了诉前结算与司法鉴定的适用边界。根据新规,双方自愿签署的合法结算协议具有约束力,直接关闭后续司法鉴定的救济通道。实务操作中,需结合项目争议实况精准研判:

  • 对于工程量存在重大分歧、变更签证未闭环、争议焦点未查实的项目,签署结算协议将直接丧失鉴定举证、司法救济的途径,存在重大权益风险;

  • 对于事实清晰、工程量无争议、价款权责明确的项目,结算协议可快速固定价款、定分止争。

精准的前置研判,是合规处置此类争议的核心关键。青矩具备“造价+法律”复合专业能力,可针对诉前结算场景开展精准风险研判,梳理项目争议焦点、核实工程量事实、甄别结算条款隐藏风险,为结算谈判、协议签署提供全套专业技术支撑,在合规框架内最大化保障各方价款权益。

审计、财评设一年法定时限

催生造价对比与前置咨询新需求

《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但是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承包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前款规定的合理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综合工程规模和工程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但是该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发包人与承包人未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发包人请求以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款从司法层面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结算与鉴定的衔接,实务技术要点如下:

Part.1

法定一年评审时限为刚性期限新规明确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一年的最长评审期限,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出具审计、财评结论的,承包人依法享有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

Part.2

司法鉴定启动具有严格举证门槛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需满足法定要件:

  • 举证证明评审超期且自身无过错,留存竣工资料送达回执、催告记录等佐证文件;

  • 举证审计、财评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存在明显不符。

Part.3

鉴定计价基准回归原始施工资料司法鉴定启动后,审计、财评报告仅作参考,不得作为计价依据,鉴定工作必须严格以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签证变更、现场资料等原始文件为唯一测算依据。

针对新规举证与计价要求,青矩可提供价款差异对比、举证材料编制、专家辅助质证、司法鉴定等全链条技术支撑,精准比对评审结论与合同约定、现场实际的偏差,出具合法有效的举证依据,支撑各方启动司法鉴定、开展价款维权;相关技术服务已在多地法院、仲裁机构案件落地,拥有成熟落地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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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规则升级

现场界面固化对鉴定精度的决定性影响

《建工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等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承包人退场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新规明确了合同解除后场地移交与证据保全的规则。传统纸质记录、普通影像拍摄的方式仅能实现粗略留痕,无法精准区分各工序施工完成界面、工程量边界,一旦现场发生覆盖、改动、返工,将直接导致后续造价鉴定无客观计量依据,造成价款无法精准核定、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现场界面固化的精准度,直接决定了后续造价鉴定的准确性与合法性。

针对新规证据保全的硬性技术要求,青矩打造标准化、数字化现场处置技术体系,可一站式完成解约退场策划、公证见证、三维扫描、倾斜摄影全方位现场固化工作;依托数字化测绘技术,高精度立体化留存施工界面、已完工程量、现场工况完整客观数据,搭建全程可追溯、可核验、可当庭质证的完整证据体系,从根源规避现场灭失造成的鉴定数据缺失,为后续精准造价鉴定、损失索赔提供坚实数据支撑。

顺势转型,以“造价+法律”

融合能力赋能工程争议全链条

新《建工解释(二)》的全面施行,重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造价鉴定、纠纷化解的行业规则。纵观新规各项条款,不难发现行业发展趋势:造价鉴定早已不再是单纯的“事后算账”,而是延伸至合同拟定、风险预判、证据留存、诉前调解、司法鉴定、庭审辅助的全链条综合服务。

固定价格调差收紧,要求机构强化法律研判能力;比例法落地,考验定额测算与标准化作业水平;审计财评时限新规,推动前置咨询业务升级;证据保全提档,倒逼数字化技术深度应用。一系列变化,推动工程咨询机构必须打破专业壁垒,走向造价、法律、信息技术深度融合。

作为深耕建设工程投资管控领域二十余年的企业,青矩始终坚持以造价为根基、法律为支撑、技术为赋能,打造“造价+法律”融合服务模式,精准适配新规下的鉴定技术要求。可面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律师事务所、法院、仲裁机构等各类主体,提供策略咨询、争议协调、造价鉴定、专家辅助人等全链条专业服务。

未来,青矩将持续紧跟司法政策与行业新规迭代,持续精进专业技术、优化标准化服务流程,以严谨执业态度、复合型综合服务能力,助力各方高效、合规化解工程价款纠纷,护航建设工程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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