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追偿吗?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法律解答」

劳动关系下劳动者为了用人单位利益执行工作任务,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给第三方造成损害,此时第三方只能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当用人单位向第三方赔偿损失后,用人单位有权就该部分费用向劳动者进行追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那么劳动者是否应该全额承担上述费用?劳动合同倘若有约定,该约定是否有效?

需要根据劳动者的主观程度,即仅在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构成重大过失,也不必然全额追偿,需结合用工性质、报酬水平、单位过错等因素综合酌定责任比例。

换而言之,用人单位不能把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劳动者,这是不公平的。

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对劳动者享有支配性的管理控制力,如果劳动者在接受用人单位指示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对于任何一次错误行为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害都要承担用人单位对其的全额追偿,则等于说用人单位在通过使用劳动者而获得利益的同时,却无需承担由此带来的用工风险,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换言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本身就应当是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之一。正因为此,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只有在劳动者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担责。

因此,在确定可以追偿的原则之下,还需要综合衡量用工关系的法律性质、工作本身的危险系数、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水平、用人单位对损失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选任、监督、管理上是否存在疏漏等多种因素,确定赔偿比例,更可能更符合实际,实现个案平衡。

2024年3月15日,万某在未获公司明确通知、未设置警示标识的情况下,擅自维修保安值班室内地板窨井盖。其间,员工袁某误入受伤,经鉴定为轻伤十级。后袁某就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窨井管理人未采取安全措施,承担40%赔偿责任,判决公司赔偿袁某42577.4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8元。该公司承担了上述费用后,以万某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公司损失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万某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全额赔偿损失43105.48元。 仲裁委在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认定万某承担50%赔偿责任,万某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21288.74元。

案例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在卢某对于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失的前提下,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某公司自然可向卢某进行追偿。至于追偿的具体比例,一审法院结合用人单位的管理控制、工作本身的危险系数、劳动者的报酬、用人单位的过错等因素,已经作出了充分阐述,本院对其理由及确定的追偿数额不持异议,故不再赘述。卢某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参考案例: (2023) 京民终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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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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