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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刘朋,我上有老下有小,我要生活,我也要一个说法。

我叫刘朋,内蒙古呼和浩特人,一个普通生意人。今天讲这些,不是博同情,是我真的走投无路了。

2008年一场饭局,我踏进了坑

那年冬天,李春找到我,说要干个项目。他是兴和县地税局公职人员,穿制服、端铁饭碗,在县城有头有脸。他主动找我合作,我还觉得是人家看得起我。

当时刚好我弟弟有个工程项目,我就牵线带他见了呼和浩特怡和家园项目负责人郭军。李春说能干,但需要找银行的人。后来我们四个人——我、李春、银行主任李星、我弟弟——坐在呼和浩特东瓦窑皮革厂一家饭店,正式把事谈定。

饭桌上李春说得很直白:他们是公务员,不方便出面,负责弄钱;我和弟弟负责工程。预计需要100万。本来想着工程项目也有,资金也不缺,多美的个事儿呀,可我做梦也没想到,这是我人生最大的坑。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写得清楚,公务员不得参与营利性活动。李春明知故犯,利用身份搞工程、搞经营,从一开始就是违规。

更关键的是,后来我签字时,他诱导我签成了“借款”性质。我当时真以为这是合伙——几个人一起干,赔赚一起扛。可他说,走账方便、手续简单,让我签个字就行。我信了他。要是知道签字就变成我一个人借钱,打死我也不会签。 可偏偏就是这个签字,后来成了他告我的“铁证”。

最终项目只打进来35万,黄了,钱全赔了,账却全落在我头上。

还了50多万,还欠80多万?这是什么算法

这些年我还了不少:一笔30万,一年利息8万多;我弟弟还了一笔。零零总总,已经还了50多万

可李春现在说,我还欠他80多万

我只拿到手35万,还了50多万,还要再欠80多万?这是要我的命。

我就想问一句:李春,你摸着良心,对着所有说理的地方,这账咋算出来的?请你拿出所有转账记录。

四个人合伙,赔了全我扛。到手35万,还了50多万,现在还说欠80多万。你管这叫民间借贷?利息高成这样,不是高利贷是什么?
就算按本金算,我早就还清了,可债务却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压得我喘不过气。因为这笔债,我被限制高消费,银行卡微信被冻结,高铁坐不了,飞机也坐不了,可偏偏出门打工是我唯一能挣钱的路子。现在连这条路都被堵死了,我真的不知道日子还能怎么过下去。

我不是不想还钱,我是真的还不动了。我只想活得像个人,而不是被债务逼到连活路都没有。

以房抵债,开口就要三套房

我不是不想解决。我弟弟说过既然签字了,咱们就认了吧,我土左旗有套房,给李春抵了帐就算了,我们真心想用房子抵账。

可李春看完说不行——一套不不够,非要三套房

三套房35万本金,我们已经还了50多万,他还要三套房来抵?这不是解决问题,是趁火打劫,是诈骗,是玩文字游戏。

我弟弟当时就火了:“太欺负人了,你爱咋弄咋弄。”

公务员违规经商放高利贷,没人管吗?

后来我被逼无奈,走了举报这条路。

李春是国家公职人员,兴和县地税局。我就想问:公务员私下做生意本身就违规,还放高利贷坑人,没人管吗?

他常年不上班照拿工资;利用职务搞工程、搞个体、违法放高利贷;还组织了参与传销活动。搞工程期间,他向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李星行贿5万——这笔钱写在账里,他亲手写的算账单我还留着。

法院调解书我认,但账不是这么算的

2013年法院调解时,各种利息滚在一起,我稀里糊涂签了字。我不懂法,也没请好律师,只觉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可回头看,利息到底合不合法?账到底对不对?

我越琢磨越明白——我被“合法”地坑了。 那个签字,是合伙的签字,不是借钱的签字。可人家拿着这个字,硬说是我借的。我认账,是因为当时觉得合伙赔了也该分担。可如果知道后来利息滚成天价,我绝不会认这笔账。

我只求一个公平说法

我不是不认账,是认不清这个账;不是不想还,是想问清楚到底该还多少。

如果法律给我公平说法,砸锅卖铁我也还。但如果有人利用身份、利用高利贷吃人血馒头,我也绝不认命。

恳请相关部门查清:

1,纪检监察部门彻查李春身为公务员违规合伙承接内蒙古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怡和家园项目工程、对外高利放贷、长期脱岗领取薪酬(吃空饷)、向公职人员行贿 5 万元、参与传销活动全部违纪违法事实,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涉嫌刑事犯罪部分移交公安经侦立案侦查。

2.核查李春向李星行贿 5 万元的行贿、受贿刑事案件线索,依法处置两名公职人员。

3.协调原审法院对 2013 年民间借贷调解书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厘清基础法律关系(四方合伙工程纠纷,非个人借款),依法核算合法本息,剔除超出法定上限的高额利息,按合伙约定分摊项目亏损。

4.组织专业财务人员对案涉全部资金往来(放款 35 万、累计还款 50 余万元)统一审计,出具合法债务核算结果,杜绝高利盘剥;驳回李春索要三套房产抵债的不合理诉求。

5.依法查处李春参与传销的违法活动,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不求别的,只求一个公平。还我清白,还老百姓公道。

我刘朋把话放这:这笔钱,合法合理,卖房卖地我认;不合法,我一分不多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