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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先生在南宁市中达桂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4S店)花费34.35万元买了一辆宝马轿车,提车不久后,车辆提示制动系统异常。随后,他发现这辆车早已列入召回清单,遂认为4S店刻意隐瞒车辆召回信息,构成欺诈,诉至法院,提出“退一赔三”诉求。一审法院支持退车退款,但未支持三倍赔偿金(此前报道)。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中达4S店销售召回车辆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法院改判“退一赔三”,其中仅三倍购车赔偿金就高达103.05万元。

一审判决退回购车款

驳回三倍赔偿请求

2024年12月21日,黎先生与中达4S店签订合同,以34.35万元购买了一辆国产宝马530Li领先型豪华套装(宝马5系)轿车,并支付了购置税、保险等费用。

2025年1月1日提车后不久,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提示制动系统故障。黎先生查询后得知,该车属于宝马2024年9月11日发布的召回范围内的车辆——部分车辆集成式制动助力装置(DSCi)的电机位置传感器电信号可能受到干扰,影响ABS和DSC功能,存在安全隐患。

▲南宁中达桂宝4S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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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中达桂宝4S店。

黎先生认为,4S店故意隐瞒召回事实,要求退车遭拒后,于2025年4月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达4S店“退一赔三”。

江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欺诈,但4S店未能证明交付车辆时缺陷已消除。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法院于2026年4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中达4S店退还购车款,并赔付购置税、保险费等费用以及贷款利息,合计41.7万余元,同时驳回三倍赔偿请求。

车辆存在制动失效安全隐患

列入召回范围仍被售出

黎先生与中达4S店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黎先生上诉称,中达4S店故意隐瞒车辆属于官方召回范围、存在制动系统重大安全隐患的事实,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有误,未支持“退一赔三”诉求,结果显失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自己的全部诉求。

▲涉事宝马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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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宝马车。

中达4S店则上诉提出,门店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黎先生清楚案涉车辆为召回车辆,仍自愿签署协议、接收车辆,足以证实其知晓相关风险,门店不存在隐瞒或欺诈情形,故请求法院驳回黎先生的上诉。

二审另查明,黎先生购买的这辆宝马生产于2024年2月,车企早在2024年9月就发布召回公告,该车被列入召回范围。车辆制动助力装置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制动失效的安全隐患。黎先生于同年12月购车并办理车贷,购车次月车辆出现制动系统异常提示。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的核心在于中达4S店销售召回车辆是否构成欺诈。

法院认定4S店构成欺诈

支持消费者“退一赔三”请求

法院认定,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车辆发布召回通告后,销售者应当停止销售缺陷车辆。案涉车辆因制动装置存在安全隐患,已于2024年9月11日发布召回公告,中达4S店明知或应当知晓该情况,仍在2024年12月对外出售车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中达4S店虽提交黎先生签署的告知函进行抗辩,但该文书仅提及相关问题处于召回备案阶段,没有明确告知黎先生该车属于召回车辆范围,在签订合同以及交车环节,店家均未履行完整告知义务,存在欺诈故意并实施了欺诈行为。

黎先生因商家未披露车辆召回信息,误以为车辆不存在缺陷,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完成购车交易,该案情形符合欺诈全部构成要件。

据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中达4S店售车行为构成欺诈。涉案车辆属于召回范围,商家无法证明交付车辆时安全缺陷已消除,法院对其“车辆不存在缺陷”的辩解不予采信。合议庭同时认为,三倍赔偿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故对黎先生提出的购车贷款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7月24日,该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关于退车退款的判项,同时改判支持三倍赔偿。

据此,中达4S店需退还购车款34.35万元,支付三倍购车款赔偿金103.05万元,另外赔偿购置税3.04万元、保险费1.25万元、终身保全套餐5800元、上牌费1500元。

黎先生配合办理车辆过户,过户相关费用由4S店承担;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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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文/图

责编丨谭双梅

校对丨韩 冬

审核丨唐海波

终审丨段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