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用人单位不服"一裁终局"裁决的,应当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劳动者不服同一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的,基层法院应对用人单位主张终局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撤裁申请一并审理。
(2)终局裁决在未被撤销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就该裁决事项另行提起诉讼,其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采信不当等主张不予审查,仅对生效终局裁决事项予以确认。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裁决存在法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
【法律关系】
赵某 → 某某公司:劳动合同关系(切配岗位,合同期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
延庆仲裁委 → 赵某、某某公司:劳动仲裁程序(终局裁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审查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案件:基层法院一并审理
【原告诉请】
赵某向基层法院起诉,请求某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约2万元。
【被告答辩】
某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第一项、第二项,主张仲裁委不应适用《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且其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形。
【法院查明】
(1)赵某与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赵某从事切配岗位,工作地点在北京,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赵某在延庆区第三小学食堂工作至2023年3月22日,公司多次发放工资。
(3)2023年3月29日,赵某向延庆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支付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约2万元。
(4)2023年5月11日,延庆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某某公司支付赵某2022年5月、6月基本生活费及2022年12月工资共计约1万元;支付2023年1月工资差额约770元;驳回赵某其他请求。
(5)某某公司不服裁决第一、二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赵某不服第三项,向基层法院起诉要求经济补偿金约2万元。
(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某公司的撤裁申请。
【法院认为】
(1)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应举证证明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本案中延庆仲裁委适用《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并无不当。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事项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赵某工作地点在北京市延庆区,故适用北京地方规定合法。
(2)终局裁决的第一项、第二项内容予以确认。某某公司辩称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采信不当等主张不予审查。
(3)某某公司虽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在该裁决未被撤销的情况下无权对该裁决提起诉讼。其上诉请求不予处理。
【裁判结果】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2022年5月工资、6月基本生活费、2022年12月工资共计约1万元;二、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2023年1月工资差额约770元;三、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