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普通的销售假酒案,背后却牵连着一条横跨生产、运输、销售全环节的黑色产业链。

2026年3月25日,作为该黑色产业链下游关键一环的蔡某某,经广水市检察院依法起诉,广水市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案件的侦破并非始于蔡某某的超市,而是源于对一处上游制假窝点的查处。广水市检察院在公安机关捣毁江某某父子制假窝点后,并未止步于“抓人查封”,而是敏锐地意识到“制假源头虽然到案,但下游销售网络不斩断,假酒仍会通过其他渠道继续祸害消费者”。承办检察官立即介入,引导侦查机关从江某某父子的送货账本、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流水中反向倒查,从而摸清假酒流向。

在对信息筛查中,蔡某某经营的长途客运超市进入了办案视野。证据链清晰显示,蔡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明知江某某处的“白云边”系列酒售价远低于正常市场经销商价格、且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多次购进假冒的“白云边”12年、15年成品酒并在其超市内公开销售。双方形成了稳定的供销模式,即蔡某某“先销后付”,待酒水售出后通过微信转账结算,至案发,蔡某某累计向江某某支付购货款达十五万元,这一数字表明其行为并非零星偶发,而是具有持续性、营利性的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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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销售假酒应当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不仅是本案的关键,也是此类知识产权案件定性的难点所在。

江某某父子利用低价基酒灌装,擅自使用与“白云边”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本质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经检验,蔡某某销售的白酒符合国家白酒质量标准,其社会危险性主要在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非产品质量本身,故不宜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

本案中,蔡某某的行为完全契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蔡某某作为长期从事酒类销售的商户,面对显著低于市场价的货源,明知所购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却依然予以购进销售,且销售金额远超5万元,其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广水市检察院最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蔡某某提起公诉,广水市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

2026年3月6日,广水市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蔡某某提起公诉。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总编:钱伟 出品:随州派(随州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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