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喝就是不给我面子”

“你不喝就是看不起我”

……

这些酒桌上说的话真是再熟悉不过了,往往听到这样的话,许多人推辞不过就接过了酒杯。拼酒劝酒似乎成为了中国社交关系中约定俗成的一种现象。逢年过节,走亲访友,不喝两杯觉得没诚意,喝着喝着出事的近两年也不少发生。

最近的一次报道发生在2019年12月20日,深圳一楼盘2名保安在值班期间,遭安保主任和保安队长劝酒,致酒精中毒,一死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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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梨视频)

劝酒有风险,酒虽好,切莫贪杯最重要。

酒桌子上为什么非得劝酒?

中国人的好客,在酒席上发挥得淋沥尽致。人与人的感情交流往往在敬酒时得到升华。中国人敬酒时,往往都想对方多喝点酒,以表示自己尽到了主人之谊,客人喝得越多,主人就越高兴,说明客人看得起自己,如果客人不喝酒,主人就会觉得有失面子。所以,在古代酒桌上经常会听到这样的话语:“喝!满杯,一口尽!不喝就是看不起我!”。

然而,这句话演变到现在,变成了“你不喝,就是不给我面子。”

这些做法有其淳朴民风遗存的一面,也有一定的负作用。一些人展现权力、一些人瞧不起、一些人等着看笑话……

还有网友简单的总结了这几种情况

1、自己干了、别人随意

在等级比较森严的圈子里

比如公务员和军队

下级干了、上级随意

心理上就一条

自残表忠心

没有其他什么复杂的

其他也差不多,只是层度不同而已

2、自己不喝,别人干了

要不看笑话

要不有求于自己

也是要表忠心谢意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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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都干了

地位对等表表心意

所以不管说道哪种

都是一样的本质

程度不同——自残表心意

4、双方都随意

要不是自己人,之前交过手,

关系很铁,不用再表心意;

要不无所谓,意思意思,

可能以后见了也认不出来,

相互免去了自残

可见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体现着一种越来越畸形的酒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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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这个事情,不仅仅得知道自己的酒量,和当地喝酒的习俗,更重要的是,还得知道有哪些法律上的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劝酒人劝酒致使他人受到损害,即使劝酒人没有主观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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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边提到的,这里还想说一些其他风险:

1、刑事责任风险

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的场合。

比如劝酒的人明知对方属于酒精过敏、服用不宜饮酒的药物等身体不宜饮酒情形,仍然强行灌酒,导致他人轻伤以上结果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举例:张三明知李四刚服用过大剂量的头孢,也明知服用头孢后饮酒有生命危险,仍然强行在酒桌上灌李四的酒,导致李四肝中毒抢救无效死亡。这时候张三具有杀害或伤害李四的故意,涉嫌刑事犯罪。

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比如劝酒人明知行为人饮酒驾驶车辆,却仍然为其提供机动车辆,相当于为行为人提供了犯罪工具,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劝酒还存在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风险。

比如饮酒后容易丧失对行为的控制能力,导致无意识的斗殴致人死亡。

举例:重庆某地两人饮酒后斗殴厮打,其中一人死亡。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认定被告人并无故意伤害的故意,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河南某地发生过被告人强行灌酒,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违纪风险

酒桌场合最容易失言,上文中的胡成便是个例子。酒后失言,并不全是言论自由,有些是违纪。还有些劳动者酒后失言,可能得罪客户,公司可能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对劳动者进行处罚。

举例:张三接待公司重要客户,因为酒后失言导致客户不悦,生意泡汤,公司很可能因此迁怒张三。虽然这种情况下,公司开除张三不一定合法,但是张三的饭碗可能因此丢了。

3、泄露秘密的风险

有些秘密属于个人生活隐私或者商业机密,但是架不住酒后心直口快说了出来,可能就造成严以挽回的损失。有些人刻意劝酒,但醉翁之意不在酒,而是为了打探个人隐私或者公司商业机密。这种情况下,酒友们要擦亮眼睛,注意辨别。

4、被偷拍的风险

现在智能手机已经成为人人必备工具。酒桌上的失言、失态,很容易被拍摄记录下来,成为个人人生的污点。特别是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比如法官、检察官、警察,都有遵守司法礼仪和维护司法形象的义务,如果在酒桌上失态被拍,可能会因此背上处分。上述这些风险虽然不太典型,但是发生的可能性却很大。

有人说人在江湖走,哪能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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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喝,但是别喝多呀!

就是想喝,怎么办?

有人提议签一个喝酒承诺免责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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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这样的承诺责任书,一签订是不是就可以免责了???

这个责任书最大的作用是约束“君子”,对认真维权的人来说其实没任何意义!

如果真有人因为聚会喝酒而遭不幸,其家属完全有理由,有权力追究聚会人员的责任!

为何?

从《合同法》的角度而言,对于酒后可能发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免责约定,它完全存在无效的可能。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因为承诺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这样的承诺书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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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做到了以下4点,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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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强迫性劝酒。无论什么场合,什么情况,对方什么身体状况,均是不劝酒,随意最好;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不强迫其饮酒。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劝对方不饮酒或者如对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

3、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对于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应当预见到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的发生,因此,清醒酒友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避免担责;

4、酒后驾车及时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当相应责任,但是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适当免责的。

亲朋好友欢聚一堂,一起在饭桌上喝点酒、聊聊天是一种很好的联络感情的方式,这也让很多每天都忙于工作的人有了一个放松的好机会。

但是,无论是劝酒、饮酒还是请客喝酒都应适可而止,把握好尺度。

这么看来劝酒的人有风险,饮酒的人也有风险,大家最好以茶代酒,所谓君子之交淡如水,这样你好我好大家好!

文章摘自:

1.(2008)渝五中法刑终字第56号判决书

2.(2004)鲁刑末初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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