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很多人应该都看了周扬青宣布于罗志祥分手的微博,信中有一点引起了小编的特别关注,那就是“更过分的是你们还会经常举行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的多人运动”这句话。周扬青文章的中“多人运动”,应该是很委婉的一种说法,通俗的叫法想必大家都很清楚,小编非常好奇,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的呢?

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小编特地查阅了一下我国的《刑法》。虽然《刑法》里没有明确的“多人运动”罪名,但是有一个“聚众淫乱罪”和“多人运动”非常相似。接着在网上查找类似案例,发现每年都有不少人因为这个罪被判刑。2009年南京的公安机关在一家连锁酒店的房间里,抓获5名参与“换妻”的网民,随后又牵出17人。这些人中,年龄最小者为1983年出生,年龄最大的则是53岁的马某,他是南京某大学的教授,也是“换妻”游戏的组织者。马某承认,他于2007年建立了一个QQ群,名为“夫妻旅游交友”群。群友平时聚在一起的主要活动,就是相互间自愿进行的x行为,成员相对固定,人数或多或少。后来这22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马某犯聚众淫乱罪,获刑3年6个月。

另外一起案例是大连市某局一位副科长刘某某,在2010年9月7日与网友范某某联系上,同时又约来两名女网友,4个人共同来到西岗区一家酒店开了一个房间,刘某某等4人在房间内“颠鸾倒凤”。2012年6月20日,刘某某又通过QQ约上一位女网友,与此同时,他又叫上热衷此道的范某某,三人在沙区一家酒店开了房。2015年6月,法院作出判决,因犯聚众淫乱罪,对刘某某判刑6个月;对范某某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虽然这个罪名目前争议很大,并且有专家还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但是我们现在仍必须按照刑法规定处理,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该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五个小罪名。其中,聚众淫乱罪就是在现行《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罗志祥的这种“多人运动”行为,大家是如何理解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