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医生也不是药师
却在销售药品
一查
卖的还是假药
可真“刑”呀!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间
张某某通过网络平台
向他人购买“娜莎”(NOXA20)
两次共200盒
并以37元至80元不等的价格
向不特定人群销售
获利2479元
经审查
张某某销售的“娜莎”(NOXA20)
系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药品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系假药
经鉴定
“娜莎”(NOXA20)中检出“吡罗昔康”成份
2009年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了
《关于修订吡罗昔康
全身给药制剂说明的通知》
其中明确规定了
严格限制适应症且不作为首选药物
用药需医生开具处方
且应在14天内复查
张某某擅自销售
含有“吡罗昔康”成分的药品
对他人的身体健康可能造成严重威胁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
张某某明知进货渠道不规范
仍向他人销售药品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
采纳检察机关起诉事实及量刑建议
以犯销售假药罪
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在市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8157元
目前,张某某已履行全部判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 临沧市临翔区检察院
责任编辑 易科彦
责任校对 刘自学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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