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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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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涉及在南方航空飞机租赁项目中受贿的原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王某的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公布。王某案于2016年4月28日开庭,至2020年1月7日二审裁定落地,最终获刑15年。

根据工作履历显示,王某于1999年12月至2008年5月任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8年6月20日至2010年3月,经国家开发银行委派任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2008年11月至2010年3月任临时党委副书记,2010年2月起行政级别为副局级);2010年3月10日至2014年10月,经国家开发银行提名,任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2014年10月29日至案发,经国家开发银行提名,任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副局级)。

回顾一下王某的捞钱经历。

身涉南方航空腐败案 承做15架飞机业务收港币550万

2007年至2008年,南方航空采取售后回租方式引进飞机共23架,决策过程未经南方航空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集体讨论,以董事传签形式表决并形成决议。

2007年年中,时任深圳金租(2008年5月更名为国银金租)董事、总经理的王某委托AIRLOGINC公司负责人何某玲,利用其与南方航空的关系从中运作,为深圳金租取得南方航空的飞机租赁项目。

2007年下半年,何某玲通过与南方航空的关系,促使深圳金租陆续取得4架飞机租赁业务。

按照王谋与何某玲的约定,深圳金租与何某玲的AIRLOGINC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以飞机租金的0.5%比例向何某玲支付咨询服务费。

在继续运作的过程中,王某通过深圳金租副总经理吴某样向何某玲提出要求,在以后运作成功的飞机租赁项目中,何某玲应将其从深圳金租获取费用的50%作为好处费送给王某和吴某样。吴某样同时向何某玲承诺,深圳金租增加何某玲的咨询费。

2007年底,深圳金租与何某玲的AIRLOGINC公司签订了第二份合作协议,以6架以内每架飞机租金的0.8%、每增加1架飞机费用递增0.1%的比例向何某玲支付咨询服务费。

2007年底至2008年,何某玲促成深圳金租取得9架飞机租赁业务。

更具审计记录显示,深圳金租共承做了南方航空15架飞机的经营租赁业务,其中14架通过南方航空组织的招标程序进行投标决定,1架由于中租公司无法完成售后回租,未再进行招标,临时将购买权转让给了更名为国银金租的深圳金租。

2007年至2012年,深圳金租赁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陆续支付给何某玲共计人民币5259.85万元。

2008年至2010年,何某玲按照约定,多次将收取的部分款项兑换成港币1750万元作为好处费送给吴某样。吴某样于2010年上半年、下半年、2011年下半年分三次将其中港币550万元转交给王某。

时任南方航空副总经理徐某波称,深圳金租与南航飞机经营性租赁业务的招投标文件材料南方航空授权徐某波签字。王某给徐某波打电话询问投标进度,并表示希望得到其支持。徐某波于是介绍了北京擎天航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赞于深圳金租合作。

朱某赞称,徐某波在一起打高尔夫求时介绍自己与王某认识。王某对朱某赞表示与南方航空的飞机租赁业务可以给自己点技术咨询服务方面的业务。随后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服务费为200多万元。协议签订后,深圳金租与南方航空达成飞机祖灵协议,深圳金租的子公司分4、5次将200万元支付给了朱某赞的公司。朱某赞在证词中称,感觉即使没有擎天公司的加入,深圳金租也能和南方航空签订租赁协议,自己的公司没做什么,这钱来的不踏实,不是自己该要的。朱某赞还称,从这件事中自己发现南方航空飞机购买和租赁业务中存在巨大腐败。

2011年下半年,徐某波向朱某赞表示要买一套新房,向其借200万。随后朱某赞将钱分批给了徐某波。

突破东方航空租赁业务 从中介处收取212万港元好处

除了涉及南方航空飞机租赁项目,王某的案件中还涉及了东方航空的飞机租赁项目。

2006年初,时任深圳金租总经理的王某向环宇飞机融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某东提出,深圳金租目前经营困难,欲开拓新的业务。马某东称其可以从中运作为深圳金租取得东方航空飞机经营性租赁业务,并提出要收取项目租金2.5%的咨询服务费,其中1%作为给王某的好处费。

2006年5月、11月,深圳金租与马某东的环宇飞机融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在马某东的运作下,深圳金租取得东方航空一架A330宽体机经营租赁业务,租金每月美金70多万元,租期12年(每年12个月租期,12年一共144期)。马某东获得租金总额2.5%的咨询服务费。马某东于2006年底、2007年初、2008年初分三次送给王某好处费计港币212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王某应数罪并罚。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上缴国库。

王某提出上诉,认为原判中认定王某活动吴谋祥收受何某玲1750万元的证据不足,除王某在侦查阶段的几份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予以证实。且王某在侦查阶段后期至审判阶段均否认受贿犯罪,证人何某玲也没有直接指证向王某行贿;王某在侦查阶段举报国家开发银行原监事长姚某民收受商人张某跟贿赂,应认定王某具有立功表现。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伙同吴某样收受何某玲港币1750万元证据充分。对于王某强调的立功表示,经查王某归案后仅揭发姚某民为了张某根谋取利益的事实而未提供姚某民收受张某根财物的事实,且相关部门在王某检举揭发前已掌握了姚某民收受张某根贿赂的线索。因此,王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王某具有立功表现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来源于新浪财经

写在后面的话:

违规违纪,确实要对其行为负责,但是贡献也是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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