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小猪佩奇”是英国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的美术作品,佩奇“一家四口”的版权由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共同拥有。
《小猪佩奇》(英文名:Peppa Pig)是一部针对2-5岁幼儿的英国学前电视动画片,该片自2004年首播后便大受欢迎,很快便被 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引进。
这两家公司有权制作《小猪佩奇》动画片和其他衍生产品,比如配套书籍、小猪布偶、玩具等,并在全球范围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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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猪佩奇这个动画人物已经不仅仅是孩子喜欢了,作为一个网红形象,很多商家想蹭热度。比如纹身,贴纸。
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在2005年8月19日向美利坚合众国申请了“小猪佩奇” 著作权,制作《小猪佩奇》动画片及其他衍生产品并在全球范围推广。
2018年5月份,小猪佩奇的版权方发现,有人在淘宝网上售卖一个叫做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的整套玩具,自己完全不知情。
这两家公司发现汕头市聚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名为“聚凡优品1”的淘宝店铺中,大量销售印有佩奇形象的“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而且玩具上标明是“正版授权”。
这款玩具显示的生产商为汕头市嘉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认为聚凡公司未经许可销售“小猪佩奇”产品并展示相关图片,嘉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小猪佩奇”产品,都严重侵害版权方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另外,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对商家上架的产品是否涉嫌侵权进行主动审查,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所以在同年6月份,卖玩具的商家和背后的生产商嘉乐公司,以及淘宝网,都被版权方告上了法庭。
不过,生产商在之前的庭审中辩称,自己在2016年曾经获得过许可的,和中国的一家小猪佩奇的代理公司,签订过授权协议的。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佩奇“一家四口”以线条、色彩或者组合呈现出富有美感的人物形象和艺术效果,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保护的美术作品。
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生产商和小猪佩奇在中国的代理商,确实签过授权协议,不过,由于费用没有交完,双方没有正式签订授权合同。
协议中授权的产品种类也没有“厨房小天地”这款玩具。而且协议里双方约定,产品网上售卖只能在京东、亚马逊和天猫上卖,并没有淘宝。
然而,这份协议的有效期到2016年12月31号就截至了。
所以,生产、销售的两家公司,都侵权了。
淘宝,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对山寨产品主动审查,应当立即下架,停止侵权。
所以嘉乐公司超过授权期限、授权范围、授权渠道生产、销售佩奇“一家四口”玩具,侵犯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
而聚凡公司从未和代理商洽谈过授权事宜,仅是从嘉乐公司进货,更加没有获得合法授权,侵犯了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法院最终判定被告方两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版权方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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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控告TOGO共享汽车公司
因认为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将未享有著作权的“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途歌公司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进行商业宣传。
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将途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判令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2019年8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途歌公司侵害娱乐壹公司和艾贝戴公司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途歌侵犯“小猪佩奇”著作权
涉案的《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投放市场后,深受欢迎,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2014年6月4日,二原告就小猪佩奇系列美术作品在中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其依法享有与小猪佩奇形象相关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2018年4月25日至5月4日,在2018(第十五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举行期间,途歌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途歌公司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以“途歌佩奇车上纹,掌声送给社会人!”
为主题进行商业宣传,同时将相关活动在其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以及各大媒体上进行了同步传播。
途歌公司还在其微信公众号内使用了与《小猪佩奇》动画片截图基本一致的4幅图片。
娱乐壹公司和艾贝戴公司认为,途歌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途歌公司辩称,其已于2018年5月份删除了微信及微博公众号当中关于涉案美术作品的图片,对于车展时使用的车贴在车展期间就已经停止使用,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
此外,途歌公司认为,娱乐壹公司和艾贝戴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而途歌的商业宣传还扩大了“小猪佩奇”的影响力,客观上具有广告效应。途歌公司向未经二原告许可使用其美术作品致歉,并愿意承担3万至5万元的赔偿。
“小猪佩奇”形象具较高盈利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案中,娱乐壹公司和艾贝戴公司是《小猪佩奇》动画片和《小猪佩奇》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法院认为,就此案而言,途歌公司使用《小猪佩奇》动画片和《小猪佩奇》美术作品,是利用上述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广宣传其共享汽车服务,是一种广告、代言意义上的使用。
从正常的交易角度考虑,途歌公司想要使用作品需要征得二原告许可并支付许可费,双方通过磋商最终确定许可费金额。
而“小猪佩奇”形象具备较高的盈利能力,在我国已经有数百项授权和衍生品协议,权利人在许可谈判中享有较高的议价能力。
从权利人提交的两份许可协议来看,“小猪佩奇”形象在非独家使用的情况下,在儿童纸品等价格较低的商品上保底的年许可费为25万元左右,许可在儿童包类的商品上保底的年许可费为65万元左右。
此外,法院查明,途歌公司自2018年4月25日开始使用“小猪佩奇”形象,截至2018年12月13日,其微博账号上仍旧有涉案“小猪佩奇”形象,侵权的时间较长。
2019年8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小猪佩奇》美术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小知有话说
小猪佩奇这一动画形象,俨然已经成为了当下成人社会中的流行文化。而一个IP的爆红,意味着一款产品的销量暴涨。
“社会人”小猪佩奇红透了半边天,各种周边产品也层出不穷。
很多追赶“社会人”潮流的国内消费者,看到标有“正版授权”的小猪佩奇周边就放心购买了,却没想到,这些产品可能都是假的,假的,假的…….
欧美品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极其重视,国内企业如果抱着侥幸的心态在平台上销售未授权产品,极易造成侵权而遭到控诉。
因此,随着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全世界范围内备受关注的核心问题,我国企业既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避侵权风险,也要构建全面的知识产权布局,保护自身品牌不受侵害。
如果有人未经出品公司授权就利用动漫形象,用相关周边谋取商业利益,权利人即可提起诉讼。
如果你是原作者,或者出品方,就要更加重视自身的知识产权作品,遇到侵权要采用相关措施用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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