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南溪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田某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进行远程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这也是该院判处的首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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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于2017年11月至案发前受聘于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担任辅警。

2020年6月11日至7月21日,被告人田某在抽调到宜宾市廉洁教育基地执行留置看护任务期间,接受留置看护对象宜宾某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周某1的请托,为其传递案件重要信息,帮助其逃避处罚,并在传递信息过程中向周某1、周某2、范某索要好处费五万元,遭到周某2、范某的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身为协助公安机关查禁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同时被告人田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田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并结合其受贿未遂、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