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进口合同可由境内委托方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出口合同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定义】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指依据本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申请的合同文本所涉及的技术内容进行形式审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要求,并予以认定登记的专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组织机构】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批准设立和撤销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受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

第五条 【管理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监测工作。

第六条 【管理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联合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技术合同审查机制,对大额技术合同或存在争议的技术合同,联合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查和认定。

第八条 【登记机构要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须具备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条件,有两名以上(含)技术合同登记人员。

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可受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九条 【登记适用政策】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享受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当事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妥善保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留存备查。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可作为当事人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技术性收入等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登记适用政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十一条 【登记事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登记。其主要事项包括: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交易额。

第十二条 【登记主体】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当事人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登记要求】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合同书、电子合同等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书可参照使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外文合同应当提交与原合同释义相同的中文副本及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一致性承诺书。

第十四条 【登记要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书、电子合同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核,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当事人予以补正。

第十五条 【登记要求】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合同内容进行认定登记。

第十六条 【登记要求】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应当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登记时限】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第十八条 【分类登记和登记证明】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向当事人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

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无效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制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保密要求】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并出具脱密证明,方可进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保守技术合同的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当事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或其上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 【异议处理】财政、税务等机关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持有异议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变更处理】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的,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对变更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重新核定技术交易额;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构资格取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存在上述问题的,可撤销其登记机构资格。

第二十五条 【经费保障与激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成绩显著的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法律责任】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对其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法律责任】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法律责任】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的商业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2月16日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BJ:北京诚创科信科技有限公司

【诚创科信】主要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政策匹配、申报辅导、资质建设、知识产权申请等一站式企业服务,已帮助1000+企业成功申报上亿级政策补贴。